老夏十多岁时母亲突发疾病离世,与父亲相依为命过了几年,在他20岁时,父亲再婚了。转眼四十多个春秋过去了,老夏一直和继母维持着不温不火的关系,没有似亲生母子间的亲密,也未有过面红耳赤的争执。
父亲去世后,八十多岁的继母回到了北京亲生儿子身边,老夏与继母的关系更加生疏了。老夏身体一直不好,年纪大了又患上了小脑萎缩,一阵阵的犯迷糊,严重时连自己的妻儿也不认得,自然也顾不上北京的继母。去年的一天,老夏收到了一份传票,平淡了大半辈子的他竟和法院打起了交道,心急之下病情一度加重。老夏的妻子宋某仔细查看了传票后,才明白这是继母将他们告了,要求其按月给付赡养费。
老夏生活并不宽裕,每月只有一千六百块钱的退休金,除了买药只能勉强维持两人的生活,但继母每月却能拿到两千多块钱的退休金,足以保证她的日常生活。其实老夏也不是不讲情理之人,之前也曾按月给老太太生活费,虽然不多,表的是个心意,后来病情加重,加之父亲去世后与继母的隔阂越来越深,矛盾越来越多,才中断了对老太太生活费的供给。
法官对原告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到老夏家中进行实地走访,发现确如老夏妻子所说,老夏小脑萎缩严重,有时甚至不能自理,生活条件也不是很好。通过细致了解,法官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老夏继母与其父亲结婚时,老夏已经成年,并且有了工作足以养活自己,因此证明了原告并未对被告承担教育抚养义务。另外,起诉状上,老太太的诉求是每月一百元赡养费,对于一个在北京生活的人来说,一百块钱对其生活质量的影响恐怕也只是杯水车薪,想必老人更多的是为了争口气才打这个官司,用老太太自己的话说,“我要的就是这个形式”。
主办法官联系到原告及其代理人,说明了被告一方的实际情况,从人情、法律两方面对其进行了劝说,希望他们将心比心,理解被告的难处。老太太思量再三,委托律师递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换言之,继父母在为继子女提供了抚养教育义务的前提下,才有权利主张继子女的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物质上的满足,更应有精神上的关怀。本案中,继母的生活条件明显优于继子,争赡养费并非老太太的本意,她图的不过是一份精神关怀。撤诉后双方都反思了自身不足,并承诺以后加强联系、互相关心,共同维持和睦的家庭关系。
(作者单位:黄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