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不能忘记依法纳税
2021-10-12 08:44: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学安
 

  近期,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作为一种新的销售模式,直播带货产业链条复杂,涉及多方利益,传统的税收监管手段很难有效介入。根据雇佣和运营形式不同,网络主播缴纳的税款有所差异。目前,网络主播的受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平台或商家直接聘请,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固定或保底加提成的薪资。这类网络主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平台或者商家负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网络主播独立运营,通过抽成或定额摊位费的方式向平台或商家收费。如果网络主播已经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商家或平台进行合作,则应自行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此外,一些网络主播不仅取得了电商销售收入,而且取得打赏礼物等收入——这部分收入也应区分具体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网络主播是受平台雇佣,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若为个人独立劳务,则直播收入和打赏收入,应分别由对应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

  尽管主播的销售业绩由平台方和品牌方实际掌握,其中一部分业务还会跳转到其他销售平台进行计算,这些数据灵活多变、易修改、难查实。但要实现对数额庞大的网络主播进行监管,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还是明确直播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体责任,健全涉税信息管理系统,用大数据对网络主播涉税信息的覆盖来减少税收监管执法的中间环节,压实主播管理方的法律责任,如此才能让电子商务逐步纳入法治轨道。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