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加强了各参与主体在安全生产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为安全生产拧上了法治的“阀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加强了各参与主体在安全生产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为安全生产拧上了法治的“阀门”。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习近平总书记曾指示,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安全生产法再次修订实施,是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新的安全生产法结合新实际、回应新情况,是对于权责关系、惩戒标准的升级与适配,是维持法律威慑力、影响力、引导力的必要举措。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个道理多年来一直在强调,近年来,经过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实现“三个继续下降”,但是安全生产总体仍处于爬坡过坎期,一些企业存在屡次违法违规问题,在监管部门多次执法、督办的情况下仍然敷衍整改,甚至弄虚作假。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实施倒逼其规范生产、做好安全防范。
明智者防祸于未萌。安全生产事故往往带有突发性、意外性、复杂性的特点,看似防不胜防、难以避免,实则萌生于日常被忽视的隐患、潜藏于不负责任的细节之中。海恩法则就揭示了这么一条规律: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新安全生产法就做好事前管理、工程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及时防范疏忽大意、杜绝“带病开工”、及时排除风险隐患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验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政治担当,考验着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治安全生产领域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对漠视人民生命、违纪违法者坚决惩处。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更大的努力、更有效的举措,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无小事,风险防控不放松。各地区各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依法生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不断织密织牢安全生产的防护网、责任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生威、制度生效、人人扛责,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威慑下,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生产“安全阀”必将拧得更紧更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