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事关人民群众的平安和谐、社会发展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为公民的正常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建设平安中国贡献了法治力量。
此前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既标志着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有了法律保障,也明确了相关主体在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活动中的职责和责任。这一法律的出台,既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的法治回应,更是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步伐。
树立信息保护的法治规则。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范畴,而且在社会交易中日益增添了财产权属性。因此,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从其权利属性出发,回归其法律本质,树立法治规则。首先,从个体角度而言,基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权属性,必须让公民自身对个人信息的内容和采集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切实筑牢公民信息保护的第一道屏障。其次,从社会交易角度而言,公民个人信息已然成为商业利益角逐的重要资源,应当在平等交易前提下充分尊重公民自主选择权,有效规制未经个人同意情况下对公民信息的秘密窃取。只有充分树立信息保护的法治规则,才能促进建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平等经营、权利保障的现代公民社会,不断顺应社会发展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强化信息处理的法律边界。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专章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义务,这既是对信息处理主体赋予的法律责任,也是强化信息监管的重要手段。信息管理者作为管理公民信息的参与者,对于公民信息的处理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其本身应当自觉依法履行对公民信息保护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其信息处理的法律界限,让其在日常信息处理过程中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能够切实筑牢公民信息的保护网。
确立信息保护的惩戒底线。明确树立公民信息保护的惩戒底线,意味着建立对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筑牢对公民信息保护的铜墙铁壁。个人信息法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在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公益诉讼等方面都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相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在公民信息保护的执法工作中强化保护力度、坚守惩戒底线,既要在具体的个案中严格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信息的违法行为,也要通过普法宣传等工作切实预防侵犯公民信息权利现象的发生,做到惩防结合、形成合力,让人民群众在日常信息环境中收获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事关人民群众的平安和谐,事关社会发展的稳定,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为公民的正常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建设平安中国贡献了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