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诉源治理 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
2021-09-11 09:18: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晓芬
 

  《决议》的出台,彰显了党委政府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坚定决心,释放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强烈信号。

  近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将诉源治理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在诉源治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机制建设、服务模式、考核方式、经费保障。《决议》的出台,彰显了湖南省党委政府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坚定决心,释放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强烈信号。

  坚持党委领导是前提。《决议》规定,诉源治理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诉源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坚持多方联动是关键。《决议》规定,要把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着力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关口上管控诉讼增量。司法是诉源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但如果没有党委领导下的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协作配合,诉源治理将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因此,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抓末端、治已病,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尽可能组织调解,力促案结事了;另一方面,也需要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积极协调配合,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等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

  健全工作机制是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要用制度来规范和保障有关部门在诉源治理这一系统工程中的正常履职。《决议》要求,省内各级法院要健全分层递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持续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对非诉讼解纷力量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程序及业务方面的指导力度,完善司法确认等相关工作流程,提高矛盾纠纷合力化解质效;要建立在线多元解纷机制,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的菜单式解纷服务;要建立诉前调解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及时妥善处理纠纷。

  加强法庭建设是关键。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要把调解工作融入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努力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要将服务乡村振兴作为人民法庭工作的着眼点,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巡回审判、送法进乡村等活动,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要将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庭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强化物资保障、加强队伍建设等,充分发挥其身处一线的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积极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为实现辖区的安定和谐贡献司法智慧与力量。


责任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