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恶意违约、逃废债务、侵犯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治力度,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要“加大对恶意违约、逃废债务、侵犯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治力度,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个案的审理,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合法经营的社会导向。”
所谓“逃废债”,是指债务人有履行偿付还款能力但拒绝偿还。本质上讲,“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例如,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却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此外,还有的企业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等等。
当下,“逃废债”从原来主要通过国有银行占有国有资产到金融从业机构并向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扩散,几乎涵盖所有的借贷领域;主体也由个人向有组织化发展,出现专业化、团伙化、联盟化的现象;逃避方式不断翻新,手法多样,行为趋于隐蔽性和复杂性。可以说,企业“逃废债”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市场经济最起码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严重扰乱了信用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信用基石。实体经济好坏决定信用环境好坏,信用环境变化又反过来影响实体经济。特别是当下,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信用环境的恶化最终必然会伤害实体经济。
“逃废债”既是困扰金融从业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的问题,也是银行互联网信用贷款模式遭遇的新挑战。面临逃废债带来的金融风险以及金融对外开放的情势,需要形成打击“逃废债”的强大合力,确立专项治理的新思维,采用系统性、信息化和高科技化的多层次防控机制。有关部门要将打击“逃废债”提升到防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切断“逃废债”传染的渠道,从源头上减少“逃废债”行为;要强化征信对“逃废债”的信用约束,建立全社会征信共享机制,加大限制性措施;要建立催收管理现代信息化系统,对经过多次合法催收的“逃废债”行为予以行政制裁;要建立民事解决、行政制裁与刑事打击的递增式治理体系,对鼓动、协助、组织“逃废债”或者“逃废债”数额巨大的,予以刑事惩治。另外,对原有“逃废债”的治理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建立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防控工作体系,督促制订化解方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企业合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