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空转”问题造成当事人的一件事经历更多办案环节、更长办理时间,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制约了执行审判质效,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应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和关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明确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后两年来,全国法院健全长效机制,深化执行改革,加强智慧执行,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当前执行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新的困难和问题。如执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存在着执行“程序空转”等问题。
执行“程序空转”问题造成当事人的一件事经历更多办案环节、更长办理时间,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制约了执行审判质效,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应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和关注。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程序空转”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法院自身执行行为不规范,如财产处置及案款发放不及时、违规暂缓执行、违规终本终结、违规恢复执行等,导致增加不必要的程序环节,案件执限拖长;二是当事人以调解、和解、滥用异议、复议等程序权利等方式,恶意制造“程序空转”,意图拖延执行、逃避执行;三是少数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导致部分案件为调解而调解,较多案件在调解后仍进入执行程序;四是金融机构为尽快处理坏账,导致大量金融债权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终本。
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了《浙江高院出台意见防范执行“程序空转”》,介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执行行为不规范、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等问题,出台《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切实防止“程序空转”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质量管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执行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胜诉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实现。《意见》为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切实防止“程序空转”提供了思路。
防止执行“程序空转”,必须层层拧紧责任链条。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坚持尊重审判执行规律、实事求是,重视指标但不唯指标,避免盲目追求指标排名而导致审判管理和司法决策失之偏颇,不折不扣地把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在具体落实中一方面要认识到防止执行“程序空转”是为了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规范,从便于群众办事、便于法院办案、便于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要求出发,优化执行办案全流程、各个环节、各个事项,推动建立完善最低成本、最少环节、最高效率的最优执行流程,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遏制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恶意制造“程序空转”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维护司法权威。
为更好防范执行“程序空转”的发生,重点应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针对调解后进入执行案件多发问题,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兼顾工作的规定要求,坚持“调解自愿、调解有度”的原则,充分评估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引导当事人达成与实际相符的调解协议;建立健全督促履行制度,在审判阶段充分释明执行措施,向当事人发送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提示,并完善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催告自动提示功能,督促并方便承办法官对债务人进行自动履行催告,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注重在调解协议中设置违约条款约束不诚信行为,审理中达成调解未履行的,在执行程序中可加大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尽可能减少执行和解的适用,让失信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代价。
二是针对“反复终本”问题,如对于工资等需要长期扣划、分期履行的案件,要设置履行节点,严格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审批;加强终本案件库的管理,对终本案件出现新的财产线索先详加核查,避免径行恢复执行而导致重复终本。对于金融机构为核销不良债务而向法院申请诉讼和执行的问题,要加强与银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机制,避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是针对案件监督管理,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和法院间互查等方式,加强对“程序空转”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将“程序空转”常态化纳入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范围;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典型反面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对诱导、迫使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违反规定引导当事人同意终本方式消极办案、选择性办案等不良现象,一经发现、查实,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四是要强化数字赋能,以信息化手段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坚持把智能化作为制约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手段,全面推进智慧执行建设,综合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办案办公平台,实现执行办案数据“全留痕、全打通、全归集、全共享、全对接”,全方位重构执行工作流程、多维度搭建财产查控体系、全链条强化监督管理,形成“在线协同、繁简分流、类案归集、深度集约、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精细管理”的数字化执行工作规范体系,为防止“程序空转”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
五是要推进执行案件的集约化办理。对执行案件中的专业化事务集约办理,实现由一人包案到底向分段、集约、专人专岗办理的转变,通过高频事项的深度集约,提升执行质量和效率。同时,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深化查案结果的运用,组织编写瑕疵案例,充分运用反面案例,针对不同岗位和人群,分批次有侧重地进行培训教育活动,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