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勠力同心,在廉洁、公正和高效的价值指引下,牢记初心使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日前,湖北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强调建设“清廉湖北”,并将“清廉湖北”建设纳入湖北省“十四五”规划。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落实省委要求专门召开会议,结合在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开展的队伍德育整顿,提出创建“清廉法院”的工作目标,明确创建总体要求、工作方案和方法措施,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相结合,全面推进清廉法院建设目标的实现。
创建“清廉法院”很大意义上就是通过反腐败来实现法官清正、司法清明和法院清廉。
首先,这是从根本上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司法一旦腐败,就会发生裁判的扭曲和偏差。人民司法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公权机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切实公正、高效、便捷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防止公共权力对私权的不当干涉和影响,实现对人民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对被侵害权利的最合理救济。
其次,这是从政治上建设人民法院的需要。创建“清廉法院”与审判机关本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契合。法院司法是时刻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权利得失的重要社会关系调整,它也是人民群众诉求得以合法保障与解决的基本途径。公权的运用一旦受到腐败的干预或者玷污,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损害国家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和裁判的正义。因此,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容腐败侵蚀与扭曲。
再次,这是从职能上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官会面临各种社会压力和利益诱惑,其职业的判断也会受到自身欲望的挑战与煎熬,要在复杂变迁的社会中,做好纠纷利益的法律评判与矫正性分配,需要法官与当事人利益的屏蔽与隔绝,以防止不当的利益输送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同时,更需要司法内部的制度化监督。“清廉法院”的建设正是这样一系列的思想、制度和程序的规范与约束的良好公权运作程序和司法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