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浏览器主页劫持套上“紧箍咒”
2021-08-21 09:10: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智全
 

  利用技术支配优势地位实施浏览器主页劫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当对商家的这种不法行为套牢反不正当竞争“紧箍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8月17日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意见稿》的上述规定,意味着浏览器主页劫持将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范畴。作为流量劫持的一种具体类型,浏览器主页劫持是指用户设置的主页网址,在用户不知情时,被强行篡改为其他网址,当用户打开浏览器后,显示的页面变成劫持者设置的页面。浏览器主页劫持不仅侵犯用户自主选择权,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必须坚决遏制。

  此前,监管部门对浏览器主页劫持的反制,一般多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开出“处方”,并提倡商家信守自律承诺,而没有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进行惩处。此番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把浏览器主页劫持定性为不正当竞争,不仅体现了治理的创新,也丰富了反制浏览器主页劫持的监管手段,其意义自不待言。

  能否对浏览器主页劫持祭出反不正当竞争利剑,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众所周知,互联网经济的核心是流量为王,谁有了流量,谁就掌握了创收法宝,而控制浏览器主页则是获取流量的最便捷方法。有了劫持所得的流量,浏览器主页劫持者就可以将其用于广告投放、推广应用甚至个人隐私收集等方面,赚取非法利润。这种技术手段的应用,虽然在表面上只是侵犯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但在客观上会使其他诚信守法的商家利益受损,将其界定为不正当竞争,显然契合不正当竞争的实质内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影响用户选择的行为。这一法律规定表明,商家利用技术手段对浏览器主页进行劫持,已是不折不扣的不正当竞争。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浏览器主页劫持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也并不鲜见。可见,对商家强行实施的浏览器主页劫持行为祭出反不正当竞争利剑,既于法有据,也契合法理逻辑。

  尤为重要的是,相比于其他惩戒手段,对浏览器主页劫持行为套牢反不正当竞争“紧箍咒”,具有不可比拟的治理优势。此举不但可以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有助于在最大限度上遏制商家强行实施浏览器主页劫持的霸王行为,也有助于为所有市场主体营造出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要切实用好这把利剑,不让商家任意实施浏览器主页劫持的伎俩得逞。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是核心要义。利用技术支配优势地位实施浏览器主页劫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当对商家的这种不法行为套牢反不正当竞争“紧箍咒”。这不仅是纠偏失范商业伦理的客观要求,也是把商业竞争规范在法治轨道上的必然选择。只有对浏览器主页劫持套牢不正当竞争的“紧箍咒”,热衷于此种伎俩的不法商家才能面对高昂违法成本主动守规矩,确保技术在应用中释放出向善正能量。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