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划定了人脸信息司法保护的界线,展现了人民法院的政治担当、民本情怀、大局意识和战略思维。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商家滥用人脸信息、物业强制刷脸等行为作出了司法回应,划定了人脸信息司法保护的界线,展现了人民法院的政治担当、民本情怀、大局意识和战略思维。
要在紧跟实践发展中彰显政治担当。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在创新社会治理、方便百姓生活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的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时有发生,亟待司法规制。人民法院顺应人脸信息法律保护及数据治理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规定》。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从侵权责任、合同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护体系及保护机制,努力做到实践发展到哪里,司法保护就跟进到哪里。
要在紧贴民生诉求中彰显民本情怀。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带有强烈的个人权利属性,一旦被非法收集、违法处理,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保护人脸信息及相关个人基本权利刻不容缓。人民法院坚定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比如,《规定》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合理界定财产损失范围、积极倡导公益诉讼等方面均充分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要在紧守安全底线中彰显大局意识。网络安全是国家整体安全的组成部分,网络安全的重要部分是个人信息安全,因为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诸多个人信息均在网络空间存储、传输、流动。从某种程度上说,保护人脸识别信息,就是保护网络安全、国家整体安全,人脸信息安全保护不力,可能危及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同时,人脸信息属于数据信息,是优化公共服务的数据支撑,具有公共资源属性。人民法院始终绷紧网络安全这根弦,综合考量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互关系,设定相应权利义务,找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点,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要在紧扣发展主题中彰显战略思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定不移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强调发展数字经济,加快建设数字社会。人脸识别信息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数据资源,是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其与人工智能技术耦合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人民法院要顺应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潮流,注重惩戒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我们相信,以贯彻实施和准确适用《规定》为契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以公正裁判树导向、定规则、激活力,持之以恒为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