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助推室内全面禁烟成社会共识
2021-08-07 10:04: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慎毅
 

  室内全面禁烟应该成为社会共识,除司法裁判外,更高层级的立法工作也应逐步展开,力争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目标。

  据报道,一起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于近日胜诉,涉案商场因在室内设吸烟室,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140万元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这是全国首例在公益诉讼中同时体现环保和控烟诉求的案件,它在司法层面对控烟领域作出了新的回应。

  本案中,被告商场曾辩称,环境污染行为系指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室内空气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属于环境污染纠纷。其实,这也是一些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认知误区。研究显示,100%无烟环境之外的任何方法,包括通风、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无论是否有专门的通风系统),都一再被证明是无效的,唯一能够有效避免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的方法就是室内环境完全禁止吸烟。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不仅包含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也包括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二者是统一的总体。因此,保定中院认为,即便吸烟室的门为自动闭合门,亦无法确保门在开关过程中可完全避免烟草烟雾溢出,即“案涉商场设置室内吸烟室不可避免地对室内空气质量和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及健康风险”,这样的裁判说理令人信服。

  此外,在该案中,保定中院根据司法鉴定所采用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方法得出被告共向空气环境中排放烟草烟雾污染物数量,最终确定生态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也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全国范围内的控烟立法工作,至少从2007年就已经开始酝酿,2014年也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至今未能落地。不过,北上广深等城市已经作出探索,我们期待,室内全面禁烟应该成为社会共识,除司法裁判外,更高层级的立法工作也应逐步展开,力争顺利实现我国到2030年“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目标。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