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启动活动暨民四庭研究基地调研座谈会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启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教学、学术优势,推动法学理论与涉外司法审判实务深度融合,为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的有力措施,更是促进涉外民商事审判与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融合发展,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的有益探索。这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被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十一个坚持”。这“十一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其中有一个坚持就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核心要义,笔者体会有三层意思:一是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实际上就是讲要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以便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是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对外法律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三是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两个方面、两个维度,涉外法治是从我国自身的角度而言的,是指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相关自然人、法人依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外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严格讲,涉外法治是我国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是沟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也就是说,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也发挥着互动和融通的作用。需要强调的是,涉外法治不等同于国际法治。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则是全球治理的两个方面、两个维度,全球治理需要各国依本国法律对本国实行有效治理,即需要国内法治,也需要依国际法进行跨国治理和国际治理,即需要国际法治。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结合部分、交叉部分、重叠部分。对我国而言,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仍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而对国际社会而言,可以把涉外法治部分,视为国际法治的一部分。当然,国际法治涉及面更广大得多,仅就一国而言的涉外法治与其不可相提并论。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来的。他要求,面对新一轮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强战略布局,占据战略制高点,掌握主动权。一是工作应对机制要跟上;二是法治措施储备要跟上,特别是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三是企业合规管理要跟上;四是专业人才培养要跟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中央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建议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显然,涉外法治体系是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用法五个方面的体系,涉外司法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涉外司法审判工作就是强化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当前,涉外司法审判工作已从传统的涉外民商事审判领域拓展到涉外刑事审判和涉外行政审判领域。但是,涉外民商事审判仍是重中之重,不仅量大,而且纷繁复杂;不仅涉及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法查明,而且涉及送达、取证、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基于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的救济等。同时,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共建“一带一路”、加强区域经贸合作、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应对新冠疫情和中美两国战略博弈等,对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新的挑战。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工作唯有迎难而上,不断提高涉外司法审判能力和水平,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涉外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一,要努力强化涉外司法审判研究,夯实基础,为涉外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的目的之一。第二,要努力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是世界各国的行为规范,是国际社会的话语体系,国际法基本原则更是人类的价值共识。不懂国际法,一定搞不好涉外司法审判工作。当前尤其要厘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第三,要努力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进行符合审判规律的改革和创新。比如,加快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订与完善、加强国际商事法庭体系化建设、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等,这次启动的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就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实践。第四,要努力促进国际司法交流和合作。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涉外司法审判,即使有,也是封闭的、保守的、独立的。要改革开放,就得兼容并蓄,对不合理的“长臂管辖”要阻断、反制,对必要的司法合作协助则要推动、促成。第五,要努力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涉外法治人才是开展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跟上,有关部门要拿出有效措施,下决心尽快解决。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关键抓住三点:一是抓国际法学科专业建设,国际法学科专业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平台和龙头,设置了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和国际法本科专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就会纲举目张;二是抓国际法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国际法学科专业教师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和中坚,要把这部分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三是抓涉外法律实习实践教学,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政府执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国际组织等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