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执行异议案件激增
2021-07-24 09:50: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冠英
 

  解决执行异议案件激增问题的对策,一是消除各类执行不规范现象,二是完善滥用诉讼程序治理机制,三是加强立审执衔接,四是及时制定强制执行法,五是推进执行信息化工作。

  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激增问题已成为影响执行工作质效的掣肘之一,尤其基层法院存在执行异议“三低一高”现象:一是门槛低。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门槛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在提出自己执行异议时,仅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无须预交案件受理费或保证金。执行异议即使被裁定驳回,也无须承担相关费用。二是风险低。虚假执行异议行为的法律风险较低存在程序被滥用的风险。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进行恶意串通逃避履行责任的,可以采取处罚措施,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能力不足的异议申请作出驳回处理后,很少对行为人采取处罚措施。三是听证率低。被执行人参与听证的比例较低。一旦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由于送达的通知书较多,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不仅增加执行申请的成本,而且延长执行时间,降低了案件质效。四是驳回率高。经审查异议被驳回或准予撤销异议的占比高,而异议成立的占比低,大部分执行异议案件因理由不成立而被驳回。

  分析其成因,一是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当事人滥用异议权,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假异议等问题亦随之出现,执行案件增多导致执行违规行为相应增多,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激增是立案登记制度的客观表现。二是被执行人存在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甚至抵制执行的侥幸心理,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复议的处理,通常限于审查与答复,对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了事,对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的,不能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滥用异议权的发生。三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个别律师运用种种诉讼技巧或手段,帮助委托人设法避开各种社会监督搞假破产以避免被执行,以负债企业的主要资产或子公司、分支机构为依据,重新登记,与原企业分离,实际上空壳的负债企业来处理和阻碍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被动。四是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超标查封的判断标准均未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较普通诉讼更为严格,而执行异议、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程序上具有很大优势,亦导致此类案件大幅增多。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消除各类执行不规范现象。加大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确保执行案件节点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可查、可督、可控,使得案款管理制度真正发挥作用。遵循审判规律和司法规律,建立包括风险防范虚假异议、精简流程、追责机制等在内的一系列执行配套制度。二是完善滥用诉讼程序治理机制。明确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程序的责任,构建和完善包括程序法责任、律师职业道德责任、民事实体法责任和刑法责任在内的多层次责任承担机制。逐步探索在民事诉讼中渐进式导入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发挥律师正能量,抑制律师滥用诉讼技巧,减少执行阻力。三是加强立审执衔接。构建“立审执”联动大格局,从立案调查开始,打破旧有办案工作思路,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官考核评价体系,将当庭执结率、自动履行率纳入绩效考核,促使法官更加注重庭外和解,自动履行等工作,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完善财产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完善企业财产保全控制制度,降低财产保全门槛,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明确以担保为例外,以不担保为原则,从源头上减少案件的增加。四是及时制定强制执行法。针对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审限短等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尽快明确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办理程序,修改并适当延长审限,明确利息计算方法,明确被执行人串通或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罚办法,取消执行异议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等。五是推进执行信息化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执行风险分析、类案检索推送、诉讼结果预判等大数据服务,引导当事人对裁判、执行结果形成理性预期。依托网上立案、电子服务等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应用和推广电子监督程序,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在执行工作中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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