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司法确认 为非诉调解“保底”
2021-07-19 09:02: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扬凡
 

  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渠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创新试点举措。其中第四方面即优化调整司法确认工作,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解纷成本。

  近年来,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不断加强与司法、人民调解及社会、行业调解组织的沟通和协作,深化诉调对接,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有效地促进了诉源治理,为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进一步做好司法确认工作,让司法确认更好回归到为非诉调解“保底”的制度初衷上来,以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笔者以为:

  一是进一步充分认识司法确认工作重要性。人民调解协议能否得到履行,是衡量人民调解解纷效果的重要因素。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无论从优化社会治理结构、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还是从缓解人案矛盾的角度考虑,都应当努力保障合法的调解协议得到全面遵守和履行。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渠道,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法律化。

  二是加强与人民调解等其他调解组织的有效衔接。建立与本辖区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强化诉调对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法院与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加强指导,从源头上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费成本。不单单局限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窗口设立“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室”,还可以在交警、工会、商会、街道办事处等设立调解室、法官工作室,通过协调,就适用非诉调解司法确认达成共识,建立诉调协作关系。

  三是抓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奠定确认工作基础。注重对相关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让相关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司法确认制度及其设立目的、实际意义,掌握司法确认的工作技巧,熟练有关材料的书写、收集与整理,以规范调解程序和提高调解协议书制作质量;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加旁听庭审,通过现场观摩传授调解方式、方法和技巧等方式来加强对他们的业务指导。同时,调解员在调解成功后,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并记入调解笔录,或者在调解协议之后载明司法确认的规定,以提醒当事人。

  四是加强与非诉调解无缝对接。搭建平台,拓展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只要具有调解职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应允许申请司法确认。据此,可以通过导诉,建议前来立案的群众到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受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的,经当事人申请,立案庭在第一时间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对于乡镇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等基层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所在辖区人民法庭采取定期巡回确认与约定快速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等。

  五是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解纷成本。按照《通知》精神,当事人主动选择在诉前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的,除调解组织所在地、调解协议签订地外,还可以向调解协议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试点法院提出,从而有利于试点法院及时高效审查司法确认申请,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解纷成本。

  六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群众热切需要知道的相关司法确认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利用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诉讼服务大厅,以及诉讼引导、案例宣传、法律咨询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公众切实了解司法确认机制对于便捷、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确认的认识与运用。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