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还须细化操作配套
2021-07-19 08:58: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家发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其中第三十三条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注入更多人性化的内涵,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唯罚是举”。当然,“首违不罚”并不等于“违法不罚”,更不是公民首次违法的豁免权,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三个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且是符合这些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排除给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这些都在维护法律严肃性前提下,赋予执法裁量中适度人性化考量的弹性空间。

  要使得“首违不罚”在实务中得到合理运用,一方面需要建立分类细化的清单与裁量尺度,给运用提供直观的依据。我国行政管理涉及的领域很多,每个领域的法规对所涉及的许多违法行为都有相应规定,不少都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如交通违法、治安违法,等等,哪些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哪些不适用,首先需要明确设置运用的大前提。同时,怎么算是初次违法,怎么界定,不能模糊富于争议,特别是像交通违法、治安违法,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个人具有“跨地域性”“高频性”“多行为”等特点,应当结合执法的社会效果细致酌定,给操作提供准确遵循。

  另一方面还需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否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等范围,都是赋予了行政机关以及执法人员较大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规范程序,加强监督,防范“滥用”与“不用”两个极端,真正使得行政执法在督促相对人守法的前提下,对相对人的非恶意疏忽、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予以宽容。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