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法院:法官耐心促调解 多年矛盾终解决
2021-07-06 09:58: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章婷
 

  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伏岭镇西川村民委员会与胡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绩溪县人民法院龙川法庭主持下终于调解成功,双方握手言和。

  1998年,原绩溪县胡家乡桐坑行政村桐坑村民小组与胡某签订桐坑村水电站承包合同,由胡某承包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桐坑村水电站,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费为3万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胡某在承包期内投资的设备归胡某所有,期满后由胡某自行解决,胡某按约定交纳了承包费用3万元。2004年,胡某经请示村、镇及县水务局,改扩建了水电站设备,2017年因行业管理强制性规定,又投资了数万元。从2018年3月份起,为承包期限是否已届满,双方发生争议,桐坑村部分村民毁坏水电站发电设备,以至水电站停止发电。 2018年6月,承包期届满后,经多方组织协商,双方始终无法就水电站的经营管理及财产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绩溪县伏岭镇西川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胡某则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由于承包期限长达20年,当时签订的承包合同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加之后来由于行业安全管理、环保的需要,双方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案涉水电站的产权也变更为绩溪县伏岭镇西川村民委员会,该案又涉及到集体资产的处置,案件处理难度大,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承办法官实地到桐坑村水电站勘查现场,多次邀请伏岭镇镇政府工作人员、桐坑村下派书记、扶贫专干参加案件调解。经协商,绩溪县伏岭镇西川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胡某投资的部分发电设备,其余设备由胡某自行拆除,但双方又对接收的设备价格及涉及办理过户登记费用等产生争议,为此法庭又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估值鉴定,并明确了胡某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义务,所需费用及胡某因此产生的误工损失由绩溪县伏岭镇西川村民委员会承担,为不影响绩溪县伏岭镇西川村民委员会对案涉水电站的改扩建,对胡某自行拆除水电站设备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奖惩条款。

  2021年6月29日下午,该案在历经两次庭审、五次调解、一次鉴定后,在法庭主持下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也愉快地合影留念。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