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最基本的就是要立足于司法审判职能,准确把握新时代公平正义的新需求,为群众提供更加多元、更加优质、更加贴心的纠纷解决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
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回顾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历史。今年4月,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就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出安排部署。人民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最基本的就是要立足于司法审判职能,准确把握新时代公平正义的新需求,为群众提供更加多元、更加优质、更加贴心的纠纷解决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立足纠纷多元化解,为当事人提供最适宜的纠纷解决方式。
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形式和对抗程度不同,决定了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多元。对于具体纠纷来说,诉讼不一定是最佳化解方式,有时,非诉讼途径可能更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即使部分矛盾纠纷最后进入诉讼程序,也要面临繁案与简案审理方式、判决与调解结案方式的选择,这些不同选择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体验和纠纷的实际化解效果。
因此,人民法院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与非诉讼化解方式。把诉讼常识和风险教育作为立案前置环节,向当事人讲清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特点和优势,加大对非诉解纷组织支持指导和城乡诉源治理自治力量培育力度,进一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衔接等机制,确保适合非诉化解的矛盾纠纷分得出去、化解得了,从非诉组织回流的案件能够及时立案、快速审理,让当事人有信心、有动力选择非诉讼解纷渠道。要通过繁简分流为当事人选择最适合的诉讼化解程序。建立和落实繁案简案道标分明、人案相宜的案件分配方式,由院庭长和资深法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配备专门团队办理简易和速裁案件,让进入法院的纠纷按照复杂、普通和简易标准分道处理,让适格的法官按照适合的程序为当事人解决诉讼纠纷,进一步提高诉讼资源的利用效率。要坚持调判结合争取最佳化解效果。把调解作为处理纠纷的首选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各环节,延伸到申诉信访全过程,按照依法自愿、应调尽调的原则,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对依法不能调解、不宜调解或者判决更有利于纠纷化解的,要及时选择判决方式,积极促进案结事了。
二、立足纠纷实质解决,让当事人以最快捷的程序实现合法权益。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走一遍程序、要一纸判决不是根本目的,寻求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才是最终诉求。人民法院应当是纠纷化解的平台,而不是展示诉讼技巧的舞台,更不是创造数字业绩的工具。
为此,人民法院要切实转变“单纯以案件数量衡量业绩”的不当政绩观,把办案的着力点转移到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上来,充分运用每一个诉讼程序的功能,确保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要进一步强化一审作用,把提高一审质量作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基础,利用一审程序距离纠纷发生时间最短、诉讼程序最为完备等优势,更加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更加充分地做好当事人工作,遇到难题不上交、责任不外推,力争一次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切实发挥一审程序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性作用。要进一步强化二审功能,立足纠错和权利救济发挥作用,对一审程序存在的问题要勇于担当,既不能滥用发回重审等程序性结案方式,也不能回避矛盾简单地维持一审结果,通过审级监督依法进行纠错,努力在本次程序彻底解决矛盾纠纷。要进一步提高裁判自动履行率,切实纠正立审执不相照应、各行其是的不当做法,审判环节要考虑到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主动向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和保全提示,凡是能够当即履行的要力求当即履行,不能当即履行的要积极敦促义务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
三、立足优化诉讼服务,使当事人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司法为民的历史。人民司法事业的优良传统,也集中体现在司法为民上。作为司法为民的“第一道岗”,诉讼服务质量的高低、诉讼体验的贴心与否,直接影响着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鉴于此,人民法院要不断优化诉讼服务方式,坚持线下与线上相结合,既要积极推进线下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努力做到诉讼有人引、信息有人查、事情有人办、困难有人帮,尤其是要加强对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诉讼引导,努力提升司法获得感;又要持续加强线上诉讼平台建设,不断扩展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开庭等数字渠道,实现诉讼事务“家里办”“掌上办”“随时办”。要不断优化法官办案方式,坚持庭上与庭下相结合,既要“坐堂问案”,积极发挥庭审功能,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当事人把理说在庭上,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裁判;又要“送法上门”,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法律六进”等活动,把庭开到田间地头和乡村社区,开到矛盾集中地和案发地,在现场站在群众角度、用群众语言进行法律释明、思想疏导,让当事人更加认可法院工作、更加接受司法裁判,让老百姓以更直观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的实现。要不断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坚持降低制度成本和强化诉权保障相结合,既要紧扣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大胆改革,慎重启用司法鉴定、拍卖等程序,加大管辖权异议等审查力度,努力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性”成本支出;又要关注弱势群体诉权保护,依法为确有困难的群众缓、减、免诉讼费用或开展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减轻诉讼费用负担,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关怀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