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入2.0时代的在线诉讼
2021-07-03 15:40: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哲玮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广泛吸收之前各地法院的成熟做法,积极应对各地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制定了全面、系统、精细的在线诉讼规则,不仅大大拓宽了在线诉讼本身适用的时空场域,也在诸多方面实现了程序法理的创新突破。在线诉讼2.0时代,已经到来。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6月17日以司法解释形式发布。这一司法解释的印发实施,标志着中国的程序法迈入新时代。

  2017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确立了互联网法院的诉讼程序“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的基本原则,拉开了在线诉讼的1.0时代。2020年为推进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相应的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要求试点法院“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了在线诉讼的发展模式。而在疫情期间,各地法院以互联网法院和繁简分流试点法院的经验为先导,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为参考,也探索积累了很多在线诉讼的改革经验。

  在上述基础上,2021年的《规则》,广泛吸收之前各地法院的成熟做法,积极应对各地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制定了全面、系统、精细的在线诉讼规则,不仅大大拓宽了在线诉讼本身适用的时空场域,也在诸多方面实现了程序法理的创新突破。在线诉讼2.0时代,已经到来。

  第一,在线诉讼已经是体系化的诉讼机制,需要从原则到规范层面的系统指导。1.0时代的在线诉讼重点关注某些特别的线上诉讼制度,但是当从起诉到宣判,从一审到二审,从诉讼到非讼……都已经被纳入在线诉讼的范畴时,在线诉讼就必须点面结合,从各项具体制度中抽象出在线诉讼的整体价值和特殊意涵。《规则》第二条首次确立了在线诉讼应当遵循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原则,既明确了在线诉讼需要坚守的基本价值,也为将来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相关规则奠定了基础。可以说,《规则》为2.0时代的在线诉讼规定了基本原则,可谓在线诉讼的“基本法”。

  第二,在线诉讼已经具有了内生性特质,开始形成自己的独特特点和问题。1.0时代的在线诉讼主要是将线下诉讼模式引入到线上领域,主要规则是希望通过技术手段构建线上诉讼的空间,复原线下诉讼模式。而2.0时代的在线诉讼已经开始具有了原生性,真正做到了问题发生于线上,规则实施于云端。《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确立的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及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确立的非同步审理模式等具体制度,都已经不是对线下诉讼的复刻,而是原本就发端于线上生活,因而必须用新的规则予以规范。《规则》已经不再是传统诉讼法的在线升级补丁,而是一种新型诉讼模式的行为基准。

  第三,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广泛,覆盖到各级法院、各类程序、各个审级。与1.0时代选定特定的法院和案件类型作为试点相比,2.0时代的在线诉讼已经不再是摸索与试点,而是具有了基础性地位。根据《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非讼、执行案件时,以及刑事速裁、减刑、假释案件时,均可适用在线诉讼,在线诉讼机制由此取得了在中国绝大多数案件中适用的正当性基础。可以预见,伴随着中国网络基础设施的优化和网民人口的进一步增加,在线诉讼未来将成为我国诉讼和非讼程序的标配形态。在《规则》的引导下,人民法院通过在线诉讼机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方便的司法服务产品。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通过在线诉讼机制,距离司法与正义更近一步。

  进入2.0时代的《规则》不仅仅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产物,还义不容辞地担当起了向世界输出线上审理模式和智能司法制度的任务。《规则》中大量的制度创新代表了中国法院在科技和疫情两重时代背景下的探索经验,可以直接作为在线诉讼的标准模板,向境外的司法机关和法律同仁介绍宣扬,因为2.0时代的《规则》已经不再仅仅是中国司法的在线解决方案,而更加具有了国际层面的制度意义、规则价值和传播必要。

  当然,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中国的当事人和法院,为了能够更好地将中国经验传播于四海,《规则》在下一步的实施中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与细化。由于发布层级等原因,目前《规则》主要规范的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要调动所有在线诉讼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准确厘定各个在线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并确保救济,精准平衡在线诉讼中便民高效与程序正义之剑的张力,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既有经验,抽象普适特征,形成更高级别的规则。互联网发展具有迭代的特质,中国的在线诉讼改革也将一直在路上,我们为2.0时代《规则》的出台欣喜,也期待着3.0、4.0以及其他更新更高版本的在线诉讼规则,从而更好地健全在线诉讼制度,发展在线诉讼理论,推广具有中国特色的在线诉讼经验!


责任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