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的现实优势与未来展望
2021-06-27 09:08: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奕群
 

  对《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几点认识:在线诉讼的底色是人民性;在线诉讼的本质是突破空间界限;在线诉讼的优势是人机高度协作;在线诉讼的发展趋势,体现在司法改革与司法信息化两种推动力相互融合、协同上。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一名从计算机科学角度开展互联网司法研究的高校教师,笔者第一时间阅读了《规则》全文,感触良多。早在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曾明确指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是司法事业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六年时光转瞬即逝,司法改革与信息化琴瑟和鸣,共同推动了人民法院在在线诉讼领域的有益探索,让我们看到了车之两轮行稳致远、鸟之两翼翱翔长天。

  下面谈几点关于《规则》的粗浅认识。

  一、在线诉讼的底色是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人民群众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是进行在线诉讼领域各类司法实务与技术探索的出发点。《规则》充分体现了践行人民性的要求。如以“合法自愿”为在线诉讼的基本前提、强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加强对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可以说,《规则》的制定吸收了包括各互联网法院在内的人民法院试行在线诉讼期间总结的各种经验,吸收了互联网产品“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理念,充分体现了以“司法为民”为核心的价值追求。

  二、在线诉讼的本质是突破空间界限。网络空间是信息技术变革创新带给人类发展的新空间,是国家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疆域。在线诉讼将人类社会治理中最核心复杂的行为之一迁移到网络空间进行,实现了网络空间与现实物理空间之间的协同,本质上讲是“打破次元壁”,对网络空间治理和物理空间治理都具有深远的影响。网络空间“无远弗届”的特点,使得在线诉讼行为可以打破地域乃至时域界限,支持远程异地甚至非同步的审理模式,极大提升了诉讼行为的效率;但网络空间中的诉讼行为同样面临独有的问题和挑战,这也就成为了《规则》在数据安全与保护、技术中立、秩序维护等方面做出一系列规定的出发点。

  三、在线诉讼的优势是人机高度协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推进繁简分流等形式大力推进解决人案矛盾,在优化资源配置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在线诉讼系统是一个复杂的信息物理系统,而这个系统中最主要的资源瓶颈是法官的认知与判断能力,充分利用系统在信息处理、流程管理、通讯交互等方面的功能,以人机协作的形式开展诉讼过程,最大程度减少法官的非必要劳动,充分发挥法官的认知与判断能力,是在线诉讼系统的最大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线诉讼不是疫情特殊时期下的权宜之计,而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而《规则》的制定则是对这一趋势的明确肯定。

  四、在线诉讼的发展趋势展望。正如在线诉讼已经取得的阶段性重要成果依赖于司法改革与司法信息化两方面力量的共同推动一样,在线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势也体现在这两种推动力互相融合,协同发挥作用上。

  首先,在线诉讼发生在网络空间,诉讼的公平性高度依赖在线诉讼所依托的信息技术手段的技术中立性,这一点在《规则》中也给予了强调,特别是对于诉讼各方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追责机制予以了明确。但从技术实现的角度而言,技术和平台中立性的确认不能简单地以追责形式来实现,而要建立有效的中立性核查与验证方式。这种核查与验证应当以外部监督的形式实施,贯穿系统设计、工程实现、实际运行的全过程。通过区块链、算法公平性等方面的设计,确保技术和平台在机理上尽可能杜绝偏向性设计,在运行中的精细状态能够被全程实时监控。

  其次,在线诉讼发生在网络空间,但其所处理的诉讼行为涉及到的行为发生地点既包括网络空间,也包括与之对偶的物理空间。与在线诉讼相比,线下诉讼在处理部分发生在物理空间案件时具有特殊优势,不少优势(如物理举证等)甚至是在线诉讼难以具有的。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在线诉讼往往被认为是线下诉讼的有益补充而非替代者。对于如何让在线诉讼充分发挥其审理网络空间相关案件中的独有优势,进而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当前仍思之甚少。

  最后,在线诉讼发生在网络空间,正如物理空间的诉讼行为发生的基础设施(法院等)需要特殊建设规范以确保其安全、尊严一样,在线诉讼发生的网络空间基础设施也需要相应的信息技术建设规范,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部分法院和相关企业在这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尝试,但总体而言这方面的技术规范与标准还未充分建立。信息基础设施的稳定性、安全性是在线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的保障,也是司法尊严的必然要求。(作者系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党委书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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