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禁止,让有行业污点者“出局”
2021-06-10 08:49: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敬波
从业禁止制度的健全完善特别是进入刑事制裁体系,使得该制度成为打击不法行为、净化职业行为的有力武器。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古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此外,古某还被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古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般来说,构成犯罪会被处以人身刑或财产刑,但本案有一个新奇的地方,就是判处古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外,还处以“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是一种“资格刑”,目的就是防止不法分子再次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
说白了,就是剥夺犯罪行为人从事相关职业或者营业的权利,强制有污点构成犯罪的从业者、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或者经营。从业禁止制度的健全完善特别是进入刑事制裁体系,使得该制度正成为打击不法行为、净化职业行为的有力武器。
过去,从业禁止一般适用在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婴幼儿被保姆虐待、学生被老师侵害或体罚等案例中,在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司法中适用率较低。
事实上,侵犯知识产权类经济犯罪案件,由于缓刑适用率较高,刑罚的威慑力难免有所下降,再加上罚金刑仅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人的再犯条件,但并不能从根源上阻断其再犯能力,所以犯罪行为人执行完短期的自由刑后,“重操旧业”的可能性很大,更是从业禁止应当适用的重点区域。
从业禁止要实现的目的,就是不但要打——人身刑、要罚——财产罚、要赔——民事赔偿,还要让行为人丧失继续从业的资格,在相关行业丧失追求经济利益的机会。这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降低其再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危险,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强。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