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的功能定位
2021-06-08 08:45: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闯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有其特殊背景,并对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之下,急需找准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的功能定位。

  设立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在新时期顺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实行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特区建设有所不同,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有着更为特殊的背景,影响着人民法院司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功能定位。

  首先,自贸试验区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建立以来,八年间,自贸试验区6度扩围,已增至21个自贸试验区,发展可谓迅速。而且,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展时间还不足十年,21个自贸试验区中,一半以上,发展时间不足五年。在此背景下,“先行先试”“政策先行”“立法真空”仍然是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存在的状态。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司法审判规则的更新、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能否适应自贸试验区的发展速度,影响着司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经验、经典案例也要更快地积累、总结,适时回应自贸试验区的法治建设。

  其次,自贸试验区需全面契合国际化趋势。自贸试验区成立之初,便是我国自主改革的试验田,是面向世界、面向全球开放性的制度设计。随着自贸试验区对涉外法制的逐步放宽和便利化,外国投资者、境外商事主体会以各种形式参与到自贸试验区内外的商事交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之中。在自贸试验区的法治环境中,国际、国内法律并重的态势便会随之出现。这对于自贸试验区的司法保障能力提出了国际化的考验。同时,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定位,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工作的过程中,要牢牢树立大局意识,推动司法工作服务于对外开放的大局。

  最后,自贸试验区是创新的高地,而非政策的洼地。与经济特区通过“政策洼地”吸引外资所不同,自贸试验区主要以适应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制度创新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市场的创新。因此,从宏观上讲,维护市场创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将是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从微观上讲,在自贸试验区采取负面清单、鼓励金融创新等开放性措施之后,自贸试验区各种新兴业态、交易方式层出不穷,对司法的应对能力提出了新挑战。

  总之,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有其特殊背景,并对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在此背景之下,人民法院急需找准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的功能定位,这种功能定位不仅包括司法最基本的功能,也包括因自贸试验区特殊性而产生的延伸功能。

  第一,司法保障应以司法诉讼为核心,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便利化不仅体现在政府各类服务措施上,更体现在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解决机制上。而自贸试验区的纠纷主要以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金融纠纷等为主。这类纠纷的特点在于专业性强且寻求更为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此前提下,相较人民法院,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在化解矛盾时更有协调资源、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政策上的优势,能够及时解决纠纷,解纷方式也更具针对性。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留有法律余地的特点亦让诉讼制度在解决纠纷时受到限制,不具非诉解纷机制的灵活性。但是,作为民间的救济手段、非诉讼程序,其权威性不足,亦缺少相应的保障机制。因此,在发挥司法纠纷解决的功能之时,应以人民法院的“司法诉讼”为核心,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司法保障应以参与社会治理为延伸,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而自贸试验区较为复杂的治理态势也要求人民法院在依法公正、高效完成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具体而言,针对自贸试验区发展迅速、“先试先行”的特点,人民法院要创新司法协同监管机制,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海关、工商、金融等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实现常态化的联络机制。对涉自贸试验区的法律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风险预警。而且自贸试验区的治理模式仍处于摸索阶段,针对性的治理方式亦不成熟。因此,加强自贸试验区各个机关的交流,共享治理经验、共研法律问题也应成为发展趋势。

  第三,司法保障应以规范行政权力与保障合法权利为任务,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规范权力、保障权利是司法功能的两个基本维度,也是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一方面,在自贸试验区的法治建设中,规范行政权力,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是推进产业创新的必要前提。具体来讲,自贸试验区是创新的高地,建设的关键是制度创新。对于政府来说,转变政府职能是重中之重;对于市场来说,推动制度创新,保障贸易、投资便利化是关键所在。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目标所在。因此,人民法院需从规范行政权力和保障合法权利两个方面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从而更好地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制度的创新。

  在规范行政权力层面,人民法院应依法行使司法功能,促进负面清单制度的落实,规范公权力行使范围、方式、程序,促进政府全面、高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对于政府管理中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提供透明、公正、便捷的司法程序机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服务模式、审理案件中发现的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发挥监督职能,促进自贸试验区的法治化建设。在保障合法权利层面,人民法院应保障创新成果、创新权益,充分保护不同主体各类创新投入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对于破坏自贸试验区建设、走私、非法集资、逃汇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予以打击。对于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产业创新等创新活动,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和保护。

  第四,司法保障应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规则为导向,回应对外开放的大局。

  司法领域的创新也应成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议题之一。针对不同的司法需求,司法保障工作也必有所区别,并不断积累审判经验、治理经验;为了更好地适应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的要求,人民法院也必须完成自我革新,推动审判程序的改革创新。换言之,司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并非简单地发挥司法纠纷解决的功能,而是随着自贸试验区改革的深入,人民法院在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判规则等方面也要不断革新完善。并且,各个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程度不同,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的经验积累程度也就不同;各个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目标不同,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的经验也就各不相同。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在司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之时,也就需要把握司法保障经验的共性和个性。一方面,发展处于初创时期的自贸试验区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学习已经成型的司法保障经验,以尽快适应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要求;另一方面,各自贸试验区的人民法院,也应根据各自不同的司法需求,完成自我的革新,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规则,以回应对外开放大局的需要。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