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常态化科学治理促进扫黑除恶法治长效
2021-06-07 08:46: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汉平
 

  实行扫黑除恶的常态化,需要我们巩固专项斗争的经验与成果,将三年专项斗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制度化的提升,从而建立更加规范有效、科学合理的制度与机制,对黑恶犯罪实现更加精准实效的打击与治理。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已经写入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们务必要精细深入、坚持不懈、持续改进、久久为功,让制度和措施的综合实效全面实现。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形式、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这是扫黑除恶的经验总结,也是社会治理的制度提炼。

  三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彻底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不断优化,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但是,黑恶势力的存续并不是一段时期的强力打击和治理所能根本铲除和杜绝的,还需要经常化的打击惩戒和根本性的源头治理的有机结合,从而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与和谐发展。

  实行扫黑除恶的常态化,需要我们巩固专项斗争的经验与成果,将三年专项斗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制度化的提升,从而建立更加规范有效、科学合理的制度与机制,对黑恶犯罪实现更加精准实效的打击与治理。当前,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已经写入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们务必要精细深入、坚持不懈、持续改进、久久为功,让制度和措施的综合实效全面实现。

  首先,从政治上讲,实现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需要。人民司法惩治犯罪能效的提升是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的制度要求。黑恶势力是社会机体上的毒瘤。它是滋生与渗透在国家权力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末端或者边缘,与社会公共管理争夺社会控制权力与经济分配权的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对社会公众和基层政权的安全与权威造成严重的损害与侵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的惩治犯罪、“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等法律治理,打击了犯罪,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也清理了基层政治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黑恶势力存在的政治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土壤丧失,从而彻底清除黑恶势力存在的现实社会基础。但是,我们的社会治理仍处在调整和改革的发展过程中,其实际运作也并非完善和完美,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空白,公共权力也存在着许多治理短板和薄弱环节,因此,仍然存在被黑恶势力破坏或侵蚀的危险,仍然有黑恶势力生成与扩张的可能性,需要我们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政治责任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促进对社会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不断加强应对与抑制黑恶势力的现代化市域治理和乡村治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

  其次,从经济上讲,实现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是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建设需要。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还处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进程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监管不力和管理不善的情况与问题。这也给黑恶势力的存在与发展以可乘之机。黑恶势力的存在总是有其内在的经济原因和内生动力。

  因此,其对不同社会层面和经济行业的渗透,会形成恶性的竞争或者暴力的掠夺,会对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需要我们高度关注、高度重视,需要人民法院采取一切刑事的、行政的和民事的法律措施与制裁方式与一切黑恶势力作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剥夺黑恶势力的一切经济来源、犯罪资本和谋利机会,让黑恶势力丧失任何形式的经济土壤和生存环境,扫黑除恶正是这样一种调动全社会力量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综合性社会治理。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针对黑恶势力存在的社会性,积极参加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协作,实现对市场和社会科学有效的全面治理,不断加强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切实防范传统行业粗放管理、资源行业非法垄断、娱乐行业藏污纳垢、新兴行业非法野蛮生长等问题,通过司法审判和司法建议的延伸工作,将行业制度、管理和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公益性组织,促进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全面化和科学化,防止权力真空和服务乱象的发生,实现对市场公平竞争与交易秩序的建设性维护,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市场公平、交易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不法侵害,以此铲除黑恶势力赖以生长和存续的经济根源和经济基础。

  第三,从社会上讲,实现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治理需要。人民法院打击黑恶犯罪是通过法律制裁来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戒与威慑的,它通过对黑恶犯罪人员的自由、生命和财产的惩罚和剥夺实现国家司法的刑事惩罚和规则治理,从而促进社会重新恢复正常,重新回到一切轨于法和一切皆一准于法的有规则和有秩序的法治状态。但是,司法惩戒仍然有其特殊性和局限性,相对于黑恶犯罪组织而言,惩罚黑恶犯罪、“打财断血”和“打伞破网”等是一种直接的对犯罪的法律制裁,起到了惩治犯罪、扫黑抑恶的作用。但黑恶势力的存在不仅仅只是直接的暴力或者社会控制性与社会侵害性犯罪,它还与“黄赌毒骗”、传销、走私、洗钱以及非法采矿、垄断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联,与社会丑恶现象相表里。

  因此,对黑恶违法犯罪的治理,一方面需要对黑恶犯罪进行全面打击,要充分运用刑事惩罚和行政制裁、民事责任进行有效惩戒与管控,全面运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由、财产的剥夺,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打伞破网”和“打财断血”,且应与相关犯罪的打击同步并行,从而使其根本丧失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土壤与温床。另一方面,还需要在依法打击的同时,实现多头监管和多元治理、社会面管理和行业内管控,市场内环境治理和市场外条件规治,从而彻底消除黑恶势力存在和发展的负面环境和生存土壤,推动对黑恶势力滋生社会关系的源头性治理和根本性铲除。

  最后,从文化上讲,实现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文化需要。中国历经了几千年的封建农业社会,如,哥们儿义气、争强斗狠、拉帮结派的江湖习气,在许多人的传统认知里仍有残存;一些人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行事靠法、解决纠纷用法的法治理念和习惯仍未养成。在这种情势下,虽然历经严厉打击和惩戒,但一旦环境松弛,黑恶势力极易在专项打击过后,又在我们制度管理的边缘和社会控制的薄弱环节或空白空间中死灰复燃,重新滋生、反弹。因此,需要我们在坚持打击常态化的同时,能够从思想上和文化上推进治理的力度和深度,通过文化教导来实现社会的根本性治理。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面宣教,借助人民法院扫黑除恶法律政策和相关判例的生动引导,消除黑恶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实现扫黑除恶的制度深化和精神净化,从而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