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
上述规定可以总结为银行卡盗刷损失由银行承担,即借记卡被盗刷产生的本息损失,储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信用卡被盗刷产生的本息,银行不得要求储户承担;银行已经划扣储户透支款项的,储户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识别信息的,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样的损失承担规则出台非常及时,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储户与银行博弈时有了可以援引的法律利器。
众所周知,很多人之所以热衷于存款,并不是因为存款利息可观,而是存款的安全程度高。现金放到家中可能会失窃,而将钱存入银行的话,即便银行卡失窃了,只要密码不泄露,也不必担心存款被窃取。但现实中,随着网络的发展和伪卡技术的更新,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时有发生。有人只是在商家刷过银行卡,有人只是点击了不当网页,就被复制信息、窃取密码,遭遇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损失。
如果将这些过错全部归咎于持卡人,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损失的话,显然既有违人们的朴素是非观,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人们在银行是安全象征的吸引下,将钱存入银行,持卡人虽然可以自由支取,银行却也因此获利不菲。那么,银行显然不能在获利后大谈特谈储蓄的好处,而在银行卡被盗刷时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
此外,在银行卡盗刷事件中,持卡人往往不存在严重过错。如人们在刷卡消费时并不知道POS机存在安全隐患,某些可以复制银行卡信息并形成伪卡。人们在上网浏览信息时,也不可能像反诈专家那样能够轻而易举地辨识违法网站。毫不客气地说,之所以会有伪卡盗刷和网络盗刷,很难说银行自身没有问题。
譬如,伪卡的存在说明银行卡可以被复制,储存的信息可以被窃取。之前流行的磁条银行卡被复制的概率较大,如今的芯片卡被复制的概率较小,这反证出银行卡在安全技术上还存在提升空间。同样,网络盗刷的存在也说明银行在网络安全、身份识别、安全验证方面存在漏洞。而这些问题显然不是储户所能解决的,自然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储户。换句话说,银行卡和银行网站类似于银行储存现金的金库,金库的钱失窃不该让储户自认倒霉。
当然,银行承担盗刷损失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持卡人存在过错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由银行承担盗刷损失的裁判规则看似对银行略显苛刻,实则是对常识的重申,对“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重申。在银行有能力和技术优势的背景下,其有责任维护金融安全,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而不是将先进技术用于赚取利润,将风险留给对风险没有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的储户。这将倒逼银行不断推进技术升级,堵住系统漏洞,提升安全服务,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的金融环境。(作者:史洪举,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