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负责人参加法庭应诉不是额外负担,更不是怕难看的“面子”问题,而是一种法律职责。
日前,《人民法院报》在4版报道了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当前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出的特点之一是行政负责人出庭率有所提升,但整体依然较低。这在其他各地也都不同程度存在。为此,大连中院从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的角度,对行政机关提出对策建议:要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将应诉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现应诉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行政单位负责人作为被告依法出庭应诉,是行政单位负责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正、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近年来,新类型行政案件不断涌现,争议内容日益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高。行政单位负责人参加法庭应诉不是额外负担,更不是怕难看的“面子”问题,而是一种法律职责。然而,有的被告行政部门负责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出庭应诉。
笔者认为,将应诉工作纳入行政首长年度考核很有必要。不管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还是对老百姓的尊重,一旦作为了被告,涉诉行政部门负责人都应该积极出庭应诉。人们常说,当一次被告,胜过受十次法治教育。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对于准确把握民意、直接感受法律权威、接受法治教育,都非常有益。同时,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单位的法治工作水平和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都意义重大。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对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把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落到实处,就要在制度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依法出庭。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机制,把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