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将正式施行。该法律对我国在“三农”领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整合、提升和固化,同时梳理和吸收地方实践经验,在推动资本、人才、技术、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城乡合理配置、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等方面作出更为全面的制度安排,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乡村振兴促进法强化了对乡村振兴的法制和法治保障,对加快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深层次、多维度和广覆盖的目标任务,推动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乡村振兴促进法强化了乡村振兴体制机制,进一步夯实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建立了科学、规范和合理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健全并完善了乡村振兴推进和监督检查体制机制,全面加强了法律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在耕地保护、食品安全、农村生态、集体经济发展等领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和更高的监管标准。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乡村振兴促进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一部强法和硬法。
值得指出的是,乡村振兴促进法并不是一部孤立的、自成一体的法律,它与“三农”领域的主体法、产业法、资源法、建设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一起构成了“1+X”的现代农法体系。它的颁布施行,意味着以这一基本法为统领的现代农法体系的建立,其所展现的立法理念将对我国以后的立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坚持系统推进的思路,以这部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激活“三农”领域相关法律规范,同时处理好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形成系统整合力量,为乡村振兴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法制和法治保障。
在此,有必要继续深化制度供给和体系建设,围绕该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实施方向,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重点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乡村规划、农村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农业产业金融支撑、农村基层治理和宅基地管理等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切实增强法律的指引、支撑和保障功能。
随着“三农”领域积极有效的立法实践的推进,农法调整对象已经覆盖产业发展、农民权益保障、农村建设、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等方方面面,远远超过传统农业法所包括的范围,也相应地拓展了农法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农法体系和制度理论研究已成当务之急。当前,要立足我国乡村振兴实际,加强对农法体系和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农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不断提升、完善和发展我国农法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作者系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