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类案检索能力 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2021-05-21 09:01: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雨田 何伦波
 

  随着类案检索制度的深入推行,类案检索已成为法官办案的必备技能。提升法官类案检索、识别、运用、监管四种能力,是落实类案检索制度,破除类案检索实践中“不会检索”“识别不精准”“结果运用失当”“监督管理缺位”等问题,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进入新发展阶段后,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人民群众对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和法律适用统一的新期待日益强烈。落实类案检索制度,提升类案检索能力,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务。随着类案检索制度的深入推行,类案检索已成为法官办案的必备技能。提升法官类案检索、识别、运用、监管四种能力,是落实类案检索制度,破除类案检索实践中“不会检索”“识别不精准”“结果运用失当”“监督管理缺位”等问题,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一是要提升类案检索能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落地后,掌握类案检索技能已经被广泛地认为是法官的一项基本功。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在全国法院系统的贯彻落实,类案检索已经成为法院审判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公开裁判文书已突破1亿篇。如何在数以亿计的裁判文书中寻找出与待决案件的类似案件,需要法官熟练掌握检索工具使用方法、类案信息检索方法、类案检索技巧,着力破除法官办案、院庭长监督中“不会检索”的问题。其一,需要熟练掌握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要在海量生效裁判中筛选出与待决案件类似的目标案例,必须倚靠专业类案检索平台的辅助,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这就需要法官熟练掌握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中国司法案例网等专业类案检索平台的使用方法,这样才能使类案检索既快捷又智能。其二,需要掌握类案信息的检索方法。主要是要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一个或者几个要素熟练掌握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检索方法,使类案检索更加高效高质。其三,需要掌握类案检索的技巧。类案检索的技巧是多方面的,其中关键的是要掌握好关键词的提取、组合使用、词语转换等技巧,进而使类案检索更加精准更加省力。

  二是要提升类案识别能力。类案识别是实现“类案类判”的关键环节,是后续类案检索结果运用的基础和前提。提升类案识别能力需要法官熟练掌握以案由识别比对为基本着眼点、争议焦点识别比对为重要基础、基本事实识别比对为核心技术、法律适用问题识别比对为重要考量、综合权衡识别比对为实质判断的类案识别能力,着力破除类案检索中“识别不精准”的问题。案由相同是类案判断的首要步骤,是排除大量不相关案件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纠纷的关键性问题,在类案识别比对中对案件争议焦点是否存在相似性是重要基础;基本事实相似是判断待决案件与先前案件是否类似的核心比较维度和根本比对点,在提取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区分相同点和不同点,并进行异同点的重要性衡量,是类案识别比对的核心技术;法律适用问题是影响裁判结论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是类案识别比对中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是判断是否构成类案的重要依据;检索出的目标案件与待决案件是否构成实质类案,最终还要结合个案考量、价值判断、立法目的等进行实质判断,通过综合权衡后才能最终确定为实质类案。

  三是要提升结果运用能力。进行类案检索的重要目的,是要通过类案检索实现“类案类判”。《类案检索意见》颁布实施后,对于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参照诉求进行回应既是履行审判职责的明确要求,又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疑虑的现实需要。在筛选、识别出类案后,需要将已生效裁判规则涵摄到待决案件中去,进而形成裁判结论,最终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审判”。这其中关键的就是要法官具有高超的结果运用能力,能熟练掌握围绕“是否为类案”和“怎么形成类判”的裁判文书说理技巧,增强待决案件裁判的说服力,提升待决案件的社会可接受性,着力破除类案检索“结果运用不畅”的问题。其一,要围绕“是否为类案”进行说理论证,完整呈现全面表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比对过程,运用“区别技术”对在先类案与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之间“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分析阐述。其二,要围绕“怎么形成类判”进行说理论证,完整呈现在先类案辅助法律规制涵摄待决案件的过程,关键在于援引指导性案例等在先类案辅助相关法律条文、已生效类案裁判要点、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实现有效衔接,构建针对待决案件的裁判规则,并最终通过演绎推理将裁判规则适用于待决案件从而形成裁判结论,实现“类案类判”,促进裁判标准统一。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类案检索结果时要注意坚持独立判断原则,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对在先类案裁判规则能否适用于待决案件要做综合权衡,做独立判断,不能受在先类案的干扰,发现因客观情况变化或者个案的特殊情况,在先类案裁判规则确实不宜适用于待决案件的要予以排除适用,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确保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统一。

  四是要提升类案监管能力。司法实践中,类案检索中不全面,选择性适用类案、故意隐瞒检索到类案的情形不同程度存在,这不但影响类案强制检索制度的落实,更妨碍法律适用统一,还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损害司法公信力。要让类案检索制度落地见效,还需要着力破除类案检索中“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健全完善“让监督者监督”审判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强化对类案检索工作的监督管理,让类案检索制度真正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强化对类案检索工作的监管关键要提升院庭长类案监管能力。院庭长在进行类案检索的监督主要是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类案检索是否全面,类案与待决案件的识别、结果运用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应当检索类案的而未进行类案监督的进行提醒;通过检索“复盘”、延伸检索、补充检索等对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的类案检索报告进行审核把关;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对类案检索制度各项规定落实进行倒逼;通过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类案检索中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通过审务督察、业务检查对未正确履行检索义务导致案件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官依法予以问责处理,进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