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武汉首例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案正式生效,认定侄子代位继承姑妈遗产合法有效。
2019年9月,郑某的姑妈王婆婆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屋及银行存款40多万元。王婆婆生前未婚,无子女,其亲生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郑某父亲)均已先于其去世。王婆婆生前一直都由郑某照顾。
2020年,郑某打算处置王婆婆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事宜时,才发现自己并没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王婆婆的遗产将作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民间通俗的说法为“充公”。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对于代位继承做出了新的规定,解决了郑某的难题。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权利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同一层级顺序继承人中的继承人权利一般情况下均等。
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继承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21年1月,郑某向青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姑妈王婆婆的全部遗产。
“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的,需要在所有法定顺序继承人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可能。”承办法官介绍,对于王婆婆的情况是否能实现代位继承,还需要详细查证。
随后,承办法官通过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档案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多方证明,对王婆婆的情况做了详细核实。
经查证,王婆婆自幼丧母后被其舅舅收养,一生未婚,未生育子女。王婆婆的舅舅有一个儿子叫郑某甲。郑某甲与妻子共育有四子二女。王婆婆去世时,其养父母、生父母、兄长郑某甲及两个侄儿均已先于其去世,只有包括郑某在内的四个侄儿侄女健在。王婆婆在世期间,均由郑某照顾,去世后也由郑某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王婆婆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都知晓郑某一直在照顾王婆婆的事实。
因郑某的三个兄弟姐妹均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王婆婆遗产的申请,日前,青山区法院判决王婆婆的遗产均由郑某继承。
承办法官提醒,自然人孤身一人,找不到任何亲属可以继承自己的财产时,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通过生前遗嘱指定的方式,让自己的财产传承下去。
如果自然人的财产没有遗嘱指定,又没有继承人,那么这类遗产就成了无人继承遗产。按照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