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湃(1896-1929),原名彭汉育,广东省海丰县人,中国农民革命运动先导者,被毛泽东称为“农民运动大王”。1896年彭湃出生于一个地主家庭,早年曾赴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1922年夏,他只身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疾苦,组织农民,开展农民运动。1923年1月组建成立了海丰县总农会,并任会长。1924年4月,彭湃赴广州领导农民运动,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是第一届、第五届农讲所主任。1927年11月,在海陆丰领导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并亲任裁判委员会顾问。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农委书记、中央军委委员、江苏省委军委书记。1929年因叛徒告密被捕,8月30日在上海龙华英勇就义。
邓中夏(1894-1933),湖南省宜章县人,中国工人运动的著名领袖。1920年10月,邓中夏参加北京共产主义小组,是共产主义小组的最早成员之一。1922年8月和10月,先后领导长辛店铁路工人、开滦煤矿工人大罢工。1923年2月又参与发动和领导京汉铁路工人二七大罢工,并在全国发动了劳动立法运动。1925年4月,邓中夏受党的委派,筹备并组织全国第二次劳动大会,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任秘书长兼宣传部长。1925年6月,领导了震惊中外的省港大罢工,并兼任罢工委员会法制局顾问。八七会议上,邓中夏被选为中央临时政治局候补委员。1933年5月15日,不幸被捕,同年9月21日,在南京雨花台英勇就义。
苏兆征(1885——1929),原名苏吉,广东香山县淇澳岛(今珠海市淇澳岛)人,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主要创建人和领导人,中国共产党早期重要领导人之一,是中国工人运动的著名领袖。为支援“五卅”运动,1925年6月至1926年10月,他与邓中夏等人组织和领导了震惊中外的省港大罢工,并当选为罢工委员会委员长。1928年,苏兆征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1929年2月,因积劳成疾,病逝于上海。
省港大罢工委员会会审处工作情景
▲省港大罢工委员会会审处组成人员名单
▲省港大罢工委员会机关报《工人之路》刊登会审处组织法及办案条例
点睛
广东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策源地和先行地,2021年4月,我们寻着革命先辈的足迹,前往海陆丰革命旧址和省港大罢工纪念馆,从农民运动到工人运动,深入追寻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法制建设的伟大探索。
在海丰县红宫红场旧址,特色鲜明的红色墙垣和一件件泛黄的文物史料,正以它特有的方式诉说着那一段峥嵘的革命岁月。1923年1月,广东创建了全国第一个县级农民协会——海丰县总农会,彭湃任会长,下设仲裁部。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司法机构,点燃了中国红色司法的火种。1927年11月,海陆丰成立全国首个红色政权,并下设裁判委员会,通过了没收土地案等八项决议……在海丰县轰轰烈烈开展农民运动的同时,1925年6月,广州等地正在开展声势浩大的省港大罢工。为了适应革命的需要,省港罢工委员会设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司法机构体系,初步探索建立了公开审判、程序法定、人民陪审制等一系列司法制度和诉讼原则,在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些制度和原则,不仅有力促进了当时的工人运动,也为后来中国法制建设探索了道路。
司法机构
在海陆丰革命根据地创建时期,1923年,彭湃领导创办了中国第一个县级农民协会——海丰县总农会,并设置仲裁部。仲裁部主要有两项职能,对内调解农会会员之间以及与地主之间的争端,对外处理农民和土豪劣绅以及官府之间的冲突。仲裁部成立后调处了大量矛盾,其中婚姻案占30%,借贷案占20%,业主佃户争议案占15%,产业争夺案占1%,封建迷信案占10%。
1927年11月,海陆丰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权,下设裁判委员会,作为苏维埃政权的基层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并选举林彬等14人任裁判委员会成员。
在省港大罢工期间,罢工委员会设立了法制局、会审处、纠察队军法处、特别法庭、监狱等专门立法、司法机构。其中法制局、会审处直属罢工委员会,特别法庭、监狱是会审处内设机构,纠察队军法处是纠察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其各自职责分工明确:1.法制局主要负责制定各部门的组织法则,以及草拟与罢工有关的各种章程条款和法规;2.会审处专门负责破坏罢工案件的初审,特别法庭成立后,会审处只负责审理判处短期监禁或拘留的轻微刑事案件。如1925年10月,罢工委员会招待部干事彭方龙,假借招待部名义,私售火油,渔利自肥,经海员工会一致决定,交由会审处查办;3.特别法庭主要负责审理破坏罢工的重要案犯,以及不服会审处判决的上诉案件。特别法庭的成立,起源于林和记一案。罢工开始后不久,帝国主义派遣反动分子林和记,从广州暗地策划海员回港复工,被工人当场捕获,群众要求严厉惩办。正当会审处准备审理时,却遭到广东检察厅长卢兴原干涉。后经罢工委员会多番交涉和斗争,最后决定组成特别法庭审理;4.纠察队军法处负责审判纠察队员犯法的案件,并接受纠察队解来的各种犯人,经讯问后,属纠察队员犯法的,则直接由军法处处理,非纠察队员犯法,解送会审处处理。
制度原则
1.依法裁判原则。在海陆丰革命时期,为了防止一些群众不经审判便对反革命分子处以刑罚的情况出现,苏维埃政府一再强调处罚反革命分子必须经过审判程序,且在成立海陆丰苏维埃政权的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没收土地案等八项决议。省港大罢工期间,也制定了《会审处组织法》《会审处办案条例》等20多项法规。其中,《会审处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会审处应依据法制局制定经代表大会通过之法则定案,不得越例从事。
2.公开审判原则。省港大罢工期间,案件审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会审处细则》规定,开庭时“得准工友旁听,以昭大公。惟各工友旁听时,不得越权干涉或肆意叫嚣,以损法权。如有特别案件,须秘密审讯者,不在此限。”
3.人民陪审制度。根据《会审处组织法》和《会审处办案条例》的规定,会审处设承审员5人,由罢工工人选任。另由各工会选派一个为陪审员,以9人为一组,每日轮流到会审处参加陪审。特别法庭成立后,由广州政府特派审判委员3人,罢工委员会选派3名陪审员参加该法庭的审判工作。
4.上诉制度和复核制度。《会审处组织法》规定,会审处判决人犯如不服判决,得向特别法庭上诉。《纠察队纪律》规定,纠察队员被判决枪毙时,须报请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方能执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最早规定的死刑复核制度。
5.严禁刑讯逼供。《会审处细则》规定,会审处不得使用笞刑逼供,以重人道。同时《会审处组织法》也规定,不得擅用私刑。
6.程序法定原则。省港大罢工期间不仅司法程序由法律事先规定,而且司法的活动也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罢工委员会规定,逮捕人犯由代行公安职权的纠察队员负责,然后解送军法处或会审处审理。《会审处组织法》同时规定,会审处收受各方解来之人犯,应于24小时内审讯清楚定夺,如确属无辜者,应即释放,不得留难。会审处收受各方解来之人犯,无论何项机关,非依合法手续不能取保及请求释放。
传承
在海陆丰革命根据地创建和省港大罢工期间,中国共产党就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在此期间确立的依法裁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上诉和复核、程序法定、严禁刑讯逼供等一系列司法制度和诉讼原则,对中国法制建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回溯人民陪审制度的源头,在1925年省港大罢工期间就已经初具雏形,1931年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成立后,这一制度得以延续,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人民陪审制度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此外,从海陆丰革命和省港大罢工发展而来的依法裁判、公开审判、上诉和复核、程序法定、严禁刑讯逼供等司法原则,也在此后中国的革命根据地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印证和发展。如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都可以在海陆丰革命和省港大罢工的历史中找到司法的印记,这些司法原则和精神在新时代正不断被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