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新时代少年法庭新发展
2021-04-20 08:44: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建平
 

  实现新时代少年法庭新发展,应当在深化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上下功夫,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建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状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要内容。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方向提出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实现新时代少年法庭新发展,应当在深化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上下功夫,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建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一、坚持以刑事审判工作为中心不动摇

  三十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未成年犯罪人数逐渐减少。其中,2018年与2008年相比,未成年犯罪人数减少了61.31%,只占2008年38.69%。但不容否认,2019年全国仍有43038名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审判,同比上升25.15%。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严峻复杂,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高发,在社会上出现了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其中,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低龄化、严重暴力化特征明显;针对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性侵害、虐待、遗弃等违法犯罪案件也浮出水面,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较为普遍,引起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这类案件审判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这告诫我们,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容忽视和轻视,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必须加强,其审判职能有必要继续拓展和延伸。

  如果说三十多年前少年刑事审判改革,是因关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而崛起,则三十多年后少年刑事审判改革,因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关爱、给予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双向保护而拓展。早在2012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会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把审查起诉和审判触角延伸到了未成年被害人,扩大刑事案件受理范围实现全覆盖。不仅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起诉分案审理案件,还将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当时有的法院仅受理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并给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开始要求所有未检机构将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纳入受案范围的改革。为此,今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权益要坚持双向保护,“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又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意见》第7条具体吸纳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做法,规定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2)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5)涉及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刑事案件”。其中,第(5)项笔者认为,可以研究考虑吸纳以下三类案件:一是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尤其是成年人利用、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二是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案件;三是留有未成年子女无人监护或者无力监护的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法庭受理这些案件,可以将关注点放在孩子身上。这便于涉少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裁判标准,统一延伸工作,统一司法分析,对孩子加以特殊保护,实现少年法庭新发展。

  二、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为重心不放松

  在以刑事审判为中心框架下,我们还要适度向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事案件、侵权案件和行政案件延伸,扩大未成年人保护范围,这是目前少年法庭拓展后的基本职能定位。

  2006年8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确定全国49家中级人民法院并由试点中院确定本辖区部分基层法院连同开展少年审判改革,试行涉少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模式。2014年5月举办的“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经验交流会”,提出探索构建涉未成年人刑事、家事审判合一的工作格局,积极稳妥推进少年审判改革,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2015年10月,长宁区法院在综合审判试点工作基础上,关口前移,扩大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走在了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前列。

  实行少年综合审判,将民事审判部门审理的涉少家事案件归入少年法庭审理,是因为审判部门不同,审判理念不一样,审判方式也需要创新。在少年审判改革中,要将少年刑事审判改革和家事审判改革精神列为重要内容。具体到审判职能,主要是将涉少离婚案件、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望监护等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包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俗称校园伤害纠纷)以及涉少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等纳入少年审判改革受案范围。这主要考虑到以下一些因素:一是从保护原因看,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主观原因外,多与家庭失管、学校失教和社会失责有关,具有“综合症”,有必要在家庭和孩子发生某种状况时适时干预,起到修复和预防作用,达到挽救家庭、保护孩子、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二是从保护范围看,开展涉少刑事审判,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比较单一,缺少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关注,有必要扩大保护范围。三是从保护手段看,少年审判将关注的视角永远凝聚在孩子身上,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多管齐下,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全面保护,从而与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相区别,使少年审判更专业,司法保护更全面。

  为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厘清未成年人审判与刑事、家事审判的分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意见》总结并吸纳全国法院综合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在第4条指出,对未成年人权益要坚持全面保护,“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据此,在第8条统一且明确规定了少年法庭审判职责,将五类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

  关于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问题,《意见》第9条规定“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条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审理”。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指: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涉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包括涉及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治安处罚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治安处罚案件),“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规定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等。目前,上海等地法院对部分辖区行政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制度,少年法庭受理这类涉少行政案件前,上级法院应对原行政案件指定管辖范围作适当调整,畅通少年法庭受理渠道。

  三、以建立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为轴心不推诿

  在开展并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创新工作的同时,应当建立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并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未成年人审判延伸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列入绩效考核范围。为此,我们要按照《意见》第26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法庭审理中有机融入法治教育内容,将法庭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与普法教育、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起来。要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社会公众开放日”“法治夏令营”“模拟法庭”等活动,搭起司法与民众沟通的桥梁,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让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言行,宣传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积极从源头上做好犯罪预防和依法维权工作,努力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环境,让孩子沐浴在法治阳光下并伴随其健康快乐成长。

  家和万事兴,国泰百姓安。少年综合审判工作涉及政法各单位相互配合和政府社会相关部门相互协作,我们要按照《意见》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的工作机制,促进各方通力合作。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按照《意见》第29条“加强司法建议工作”规定,帮助有关机关和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措施,强化司法预警、引导和保护功能,扩大办案效果。

  当年的“新生事物”正面临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考验。让我们共同努力铸就她更美好的未来!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