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是系统工程,人民法院不能单打独斗,也不能包打天下。建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是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有益探索。
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设,是环境资源审判“五位一体”专门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其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与流域内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流域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文件,为各地法院提供指导、作出表率。当前,随着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条款、服务长江大保护等司法审判任务,使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具有多重意义。
一是践行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从现实情况看,环境风险防范化解的艰巨性和环境资源案件的涉众性,客观上要求人民法院践行“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以正在兴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因该类案件执行多具有持续性、专业技术性且缺乏直接利害关系方,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作出生效裁判及时商请相关部门协助监督执行,才能确保环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救济。另就环境资源案件的诉源治理而言,人民法院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二是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现实选择。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违法犯罪案件,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司法机关与执法部门只有加强协作,实行全链条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违法犯罪滋生的土壤。如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此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需要各部门在案件线索移送等方面予以协助,才能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破解司法实践中“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
三是提升环资审判专业水平的有效途径。环境资源案件多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如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等事实查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等,一直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难点。通过司法鉴定、咨询专家等,固然可以弥补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但也会带来程序冗长、成本偏高等问题。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环境资源保护状况掌握着较多信息资料,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有着较为系统的知识储备和研究专长。因此,人民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经常性地互通情况、开展学术交流,有助于环资审判干警开阔视野、完善知识结构,建设复合型、专业化的环资审判队伍。
截至目前,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在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尝试。但生态环境保护是系统工程,人民法院不能单打独斗,也不能包打天下。建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是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有益探索,亦有待在实践中予以落实、检验和完善。
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首先要明确自身定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其次要强化科技支撑,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应注重顶层设计,探索人民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交流合作。再次要加强各部门单位沟通联系,可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明确各单位的领导、责任部门、联络员,确保联系有专人、工作有着落,协同应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难点问题,使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