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
2021-04-14 15:54: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于金红
 

  “门也砸了,气也出了,我就砸了一块儿,我就同意赔他一块儿的钱,他多花的与我无关,看在法官做工作的面上,我就出150,多一分也不行,法院愿怎么判就怎么判”!说完,孙某“扬长而去”。

  “他把我的门砸坏,还向上泼粪,修门我就花了450元,我这儿有修门的证明,他就得赔450,一分也不能少”。陈某也不示弱,很坚定地说,说完,也走了。

  留下法官在“风中凌乱”。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友好和睦的邻里关系,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是,作为前后邻的陈某与孙某却有点“水火不容”。“水有源,树有根”,仅仅因为450元的赔偿款来到法院,肯定有缘由。

  果不其然,经过我们对相关案件的了解,十年前,由于双方的矛盾,孙某之子将陈某打伤,受到了处罚,并且法院判决他赔偿陈某损失,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为了执行孙某之子的财产,陈某又起诉要求孙某与其儿子析产。积怨已久,孙某的情绪,在一个晚上爆发,用铁锤将陈某的铁门砸坏并泼上粪便,陈某报警后,孙某受到了处罚。陈某请人把门修复,花费的修理费,要求孙某赔偿,这样,“小小”的案件就来到了法院。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案件标的虽小,但调解不下,也要作出判决,判决后不履行,又会到执行程序,这样一来,对于双方的关系可谓雪上加霜。怎么办?在我们向处警的警官问明出警时现场勘验情况及修门人出工出料修理情况,得知,当时大门确是就损坏一处,陈某让人修理的时把整个门的四块都修了。

  事实胜于雄辩,在掌握了事实的前提下,我们再次找到陈某,对他说:“大门坏了需要修复,邻里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修复,你要让一步,相信对方也会让步”。

  陈某听后,也有所思,说道:“谁不想有个好邻家呀?一时也不好解开呀?”

  “让他拿200吧”,陈某虽有不太情愿,但也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让步。

  陈某的工作做的差不多了,我们再联系孙某,孙某也觉得自己过于冲动,同意了陈某的意见,当天就把钱送到法院,过付给了陈某。

  大门损坏了,得到了修复,邻里之间的关系在大门的修复中也得到了一定修复,我们更希望他们的关系得到彻底的修复,成为“远亲不如近邻”的邻居!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