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针对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条例》从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等方面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为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粮食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我国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提出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实施粮食、能源资源、金融安全战略。我国作为有14亿人口的大国,粮食安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前提。
去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国际形势日趋复杂,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条例》新修订并颁行,对提升粮食流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对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新时代,粮食领域要处理好粮食“质”与“量”、“放”与“收”等关系。《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产购储加销”全链条各环节职责,把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四梁八柱构建得更加坚实。同时在立法层面解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等关系,解决机构改革粮食流通管理部门职责变化后协同治理问题,有利于提高粮食流通治理效能,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粮食安全不仅需要满足居民粮食需求,而且事关农民生计安全。《条例》明确规定采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等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打白条”等侵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粮食收购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等禁止性规定,并设立了违反规定的严格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强粮食收购、运输、存储、出库等环节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的诉求。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粮食市场多元主体竞争发展格局已基本形成,粮食由田间到餐桌产业链长、涉及诸多管理部门,市场主体面广量大、流动性强,监管对象的特殊性带来了粮食执法难的问题,政策性粮食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凸显。
为严厉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条例》明确了严禁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等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涉及政策性粮食的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特别增加了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可以处其本人年收入1-10倍的罚款。凡此种种,为促进粮食市场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推动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联结和格局重塑提供了有效的法治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