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又憧憬着田园生活;交出更多的个人信息,却又担心异化——现代人的困境在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困境背后价值衡量上的微妙,使司法者不仅要“带着镣铐跳舞”,在法律框架内作出裁断,还需要敏锐感受时代的律动、舆论的汹涌,通过裁判参与未来社会的建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酝酿中,个人信息处理所奉行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正确而模糊,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裁判的难度。
二审法院从双方的服务合同出发,肯定了指纹识别店堂告示有效,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属于经营者的单方要约,未经消费者承诺,对后者不产生效力,消费者基于知情同意办理指纹年卡,选择权未受到侵害,并根据拍摄的“照片”、采集的“面部特征”和需经技术处理方能形成的“人脸识别信息”三者的差异性,否定经营者存在欺诈。尤其值得肯定的是,二审法院基于经营者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要求其删除消费者的面部特征信息之外,还应删除指纹识别信息。应该说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份策略而理性的终审判决,实属不易!
本案乃私益诉讼,却追求公益上的效果,探求经营者采集生物识别信息和消费者选择权的边界,进而追问在何种范围内个人可以抵抗数字时代的裹挟。在权衡中是否要考虑:传统的身份识别方式应当在多大范围何种程度上应予保留和并存?现行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应否场景化地落实?最终民法是否有独立的品格:是一味地对科技进步“俯首称臣”,还是应该不卑不亢,真正成为对共同体友好的普通私法?如果本案中经营者应当为年卡持有人提供身份证入园的可能,那么指纹年卡的合法性便值得深究。所以,法学者应当继续寻求破解类似案件中的“阿基米德支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亮明立场,“折冲樽俎”,虽有一时输赢,但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良好开端。数字经济时代,只有尊重个人自由,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依法进行数字社会、智慧城市建设,方为人间正道。“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虽然尘埃落定,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剧才刚刚拉开序幕。
(作者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