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充分认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三项规程”的重大意义,开好庭前会议,厘清控辩审职责,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此出台一系列文件。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三项规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其他政法机关出台《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4年来,河北省三级法院主动作为,积极推进改革和“三项规程”,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改革的认识得到普遍认同,庭前会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适用比例逐年提升。
但同时在思想认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驾驭庭审、风险意识等方面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笔者试从审判实践角度进行以下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一是要充分认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三项规程”的重大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事关国家法治建设,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这项改革中担负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职责。推进改革的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改革有关文件、《指导意见》特别是“三项规程”的精神实质,加强学习,全面掌握“三项规程”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做到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驾轻就熟。
二是要开好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是为庭审顺利进行而设置的庭前准备程序,目的是保证庭审集中、持续、高效进行,这对于审理好案件非常关键,特别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如果能把大部分争议解决了,那么庭审就会顺利得多,会节省更多的时间。反之,庭审时间一长,案犯押解、双方当事人的反应等各方面的压力都会增加,尤其是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各项要求更加严格,庭审时间过长给庭审工作带来影响的可能性也会加大。我们不仅要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还要梳理争议焦点,让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全面有效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梳理出双方有分歧的证据,庭审中对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简化质证,把主要精力放在有分歧的证据上,这样才能提高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针对性,才能做到突出重点、真正解决争议,同时又提高了效率。
三是要厘清控辩审职责。由于长期以来公检法三机关强调配合的多,制约的少,致使诉讼模式尚未完全实现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一些审判人员没有完全厘清控辩审三方的职责,不能摆正自己的身份。法官主持庭审就是要恪守中立原则,通过主持庭审,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查明证据、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要怕暴露矛盾,也不要怕暴露案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因为暴露出问题才能有效解决问题,才能明确责任该谁承担。如果由于案件自身的问题,辩方提出一些问题,控方没有能力或是不掌握情况,不发表意见,或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含糊其辞,不正面回答,回避辩方的具体问题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告知检察官,检察机关依法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实指控事实的,或是对于案件存在的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法官将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法官主持庭审,要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倒逼控辩双方就对方所提出的问题、疑问给出明确答复或意见。同时有效促进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制约和提出要求,否则无法有力出庭支持公诉。我们就是要通过这一道道的倒逼机制,推动整个刑事诉讼改革向前发展。
四是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目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不多,最终真正将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也是少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又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隐患。首先,我们要敢于启动排非程序,审判人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通过阅卷审查发现问题,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排非又提出相关线索或材料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解决。其次,一旦启动排非程序,就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坚持当庭调查原则,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宣读、质证。要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取证合法性充分辩论,督促公诉机关举证证明取证合法性,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要审查公诉机关侦查终结前是否对讯问合法性进行了核查,侦查机关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是否出庭对证据收集过程进行了说明等等。同时,要掌握好排非的“度”,刑诉法确立的排非规则是强制排除与酌定排除相结合,对于强制排除规则,主要针对刑讯逼供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等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特别是对于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如果确认或者不能排除是以非法方法收集,要坚决予以排除,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对于物证、书证的排除和言词证据的排除在标准上是不一样的,物证、书证反映的是一定的客观情况,其稳定性要比言词强得多,在举证当中,对于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可以补充、补强,补充后仍达不到证据合法性标准的物证、书证也要排除。对于瑕疵证据,只是证据形式要件不完备,并不属于非法证据,不能直接予以排除,可以视为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者合理解释,要结合案件各方面证据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五是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工作层面做好与公检监机关相互配合的同时,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要充分发挥审判标准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与引导作用,不能重配合轻制约。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核心是统一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要求公安、检察机关所理解和把握的证据标准向法庭审判的证据标准看齐,防止案件在源头上出现问题,减少、杜绝证据收集和审查不规范、不全面而导致的案件“起点错、一路错、错到底”的现象。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通过庭审实质化改革,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倒逼侦查机关规范办案,确保法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理论,增强行动自觉,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要求,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细化审理程序,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