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案,修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选举制度的漏洞和缺陷,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系统性完善,落实了“爱国者治港”原则的立法精神,将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我们都非常清楚,香港的民主制度绝不能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模式,必须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香港国安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安宁筑牢了法律根基,完善特区选举制度为确保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这套“组合拳”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确保“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此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严格依照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相关立法职权,完成“决定+修法”的第二步,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进行修订,体现了中央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良苦用心和历史担当,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保障了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彰显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坚定决心和共同意志。
完善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选委会人数由1200人增至1500人,立法会议席由70席增至90席,使选委会更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突破某个界别、地区或团体利益的局限性,使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都能够在香港特区的管治架构中得到充分代表;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资格……“爱国者治港”的总体要求落到了实处,拓展了香港居民的政治参与空间和方式。这是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的民主选举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决定和人大常委会修法,顺应了香港社会盼望良政善治、长治久安的主流民意,权威不容质疑,必须得到全面执行。爱国者治港,乱港者出局。完善选举制度为推进香港民主稳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宪制性制度基础,香港将会更好解决经济民生等深层次问题,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政权机关和治理机构必须始终牢牢掌握在爱祖国爱香港的人手中。唯其如此,“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唯其如此,香港才能彻底消除外部势力及其政治代理人策动“颜色革命”造成的风险,维护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唯其如此,香港才能走出政治纷争无休无止、激进势力不断滋长的险境,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实实在在增进广大市民的利益和福祉;唯其如此,才能开启香港良政善治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