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司法解释,是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方式。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司法裁判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裁判正义的应有之义。
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是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司法解释,是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方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的实践落实。通过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历史由来及实质内涵,不难发现,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司法裁判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裁判正义的应有之义。
以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为主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司法裁判具有目的一致性。公平正义是古今中外志士仁人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体现这种追求的公正观,不仅成为引领人类社会进步的价值观念,而且也是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理念。任何国家的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基础性的价值理念起着统领作用。这些居于基础性地位的价值理念,往往是在国家和社会中起着决定性导向的价值共识,是体现在核心价值观中最符合该社会发展和民众需求,具有深刻性和广泛性的理论表达。党的十八大报告在阐述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明确把“平等”“公正”作为社会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词表述。正由于公正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是引导、激励广大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要求,因而居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地位。公正观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组成部分的核心理念。因为首先,公正观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和崇高价值追求。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人类社会勾画的未来理想社会的蓝图,其标志性特征就是和谐、公正、民主、平等、富裕、文明等。在他们的视野里,“公正”或“公平正义”是未来社会极为重要的特征。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虽然较之封建社会进步、公正、合理,但仍然是一个极不公正的社会;其次,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本质体现。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解放中国劳苦大众、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作为一项政治主张和追求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再次,“公正”是中华民族精神和当今时代精神的基本内涵和重要体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追求的精神支柱和文化力量,而这种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中渗透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同时,“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荣辱与否、道德与否的判断标准之一。就司法而言,为人民司法,司法公正永远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追求的永恒主题。由此观之,以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为主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司法裁判显然具有目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司法裁判法律适用的法源因子。依据法律规范进行裁判,运用多重法源论证裁判理由的正当性,是法院审判的逻辑思维。因为在司法者眼中,用于裁判的依据不仅限于制定法供给的法律体系,以公共政策、道德伦理、社会惯习、法理学说、经验法则、合同、契约、先例、公平、平等、正义标准、公序良俗、秩序等为表现特征的法外资源,通常也作为审判参考的依据。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前者称为正式法源,后者称为非正式法源,不同表现形式决定了不同的法源性质,亦决定了功能与适用方式的不同。2018年3月,“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每一项价值目标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都有多个相应的法律规则予以保障或体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总体融入与个别融入,包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首先,对于已经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性质为正式法源。整体融入如2018年5月1日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款及第三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个别融入如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即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为该法立法目的之一,第七条亦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条文中的“诚信原则”实际上是作为个人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的规范体现。除民法外,宪法及其他部门法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予以了体现;其次,对于没有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实际上已经被公共政策、司法政策、指导案例等吸收,应将其界定为非正式法源。比如,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2016年两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及公布的指导案例等,前者属于公共政策,后者则是对公共政策的转化。再次,对尚未转化为法律规范或尚未被公共政策等吸收,作为价值观存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可作为法律规范的解释资源,即作为解释法律原则、不确定法律概念、揭示立法目的的解释资源。
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司法回应社会多元价值冲突的重要方式。首先,可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具有天生的稳定性和滞后性,生动的社会实践总是会产生法律所“意想不到”的新问题,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走在法律的前面。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适当解释和价值判断,以此来缓和社会实践、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者之间的紧张状态;其次,能够有效地促进司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司法权存在的本来目的,就是以权威的方式解决那些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并使得各项法律透过具体案件得到实施。司法具有辨别是非、释法补漏、维护权益、控权审规、定罪量刑、定分止争、间接影响和可能预期等多种功能。司法的社会功能侧重于司法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引领社会风气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司法审判对案件当事人及不特定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引导或强化,显然能够有效地促进司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再次,可以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权威。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和更强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既来自于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又来自于司法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终极性。权威性是以司法手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显著优势。
世界各国的法官从事司法审判工作有着共同的职业理想,那就是持法律之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中国的法院和法官更是如此,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让我们对自己的定位不仅仅是法律适用,而且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路上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并不是僵硬冰冷的,而是带着对法律最虔诚的信仰,用法用理用情。“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在对每一个具体案件定分止争的司法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然能够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