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是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文明与文明之间的根本差异,是凝聚人心、协同社会、形塑文明的核心引力。要看价值观是否一致,不能只看人们对于抽象价值的看法,因为在抽象价值上达成共识远比就具体判断达成共识容易。法律判断的本质是价值判断,个案的判决理由往往是抽象价值在具体个案中的生动体现。与抽象、概括的法律条文相比,具体的法律判断对于道德风尚的培育更为直接、关键。可以说,裁判文书是亮明价值观的灯塔,是指示社会道德风尚的风向标。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意深远,对于促进法治统一、增强司法公信力、凝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意见》为促进法治统一提供了方向指引。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一体两面。自《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新近制定、修改的法律中都有明确体现。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条即规定,本法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第一章 基本规定”中明确提及平等、诚信等核心价值。在教育法、国歌法、公务员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除了“敬业”“友善”,其余10个核心价值都得到直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我国当代法律的精神内核。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维护法治统一的必然之选。《意见》选择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作为切入点,是对司法规律的精准把握。裁判文书是司法面向社会的窗口,是社会公众了解司法价值观的主要途径。《意见》第四条列举了需要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范围。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价值导向、道德评价,都是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略高地。在这里树起灯塔,能够将光亮幅射最大范围。
其次,《意见》为增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价值指引。司法公信力体现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与尊重。司法公正的重要判准之一是司法机构做出的价值判断与社会主流的价值判断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流价值的凝结和体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判断的依据,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因此,《意见》要求司法必须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必须指出的是,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裁判依据的价值观对于人们的行为有着最直接、最切实的影响。人们正是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一步步积累对于平等、公正、诚信等抽象价值的认识,一点点建立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与尊重。
最后,《意见》为凝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提供了方法指引。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引发人们争议的往往不是要不要践行平等、公正、诚信等抽象价值,而是如何将这些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判断依据。没有人否认核心价值,但对于核心价值在个案中的体现却总是充满争议。释法说理的过程既是将核心价值融入个案裁判的过程,也是将大家关于核心价值的共识不断转化、传递至个案判决的过程。《意见》敏锐地注意到这个转化过程的关键地位与幽微之处,将主要内容聚焦于如何转化的问题,提出以尊重法律权威、尊重司法规律、重视法律方法为主要特点的转化方案。
《意见》标题的“融入”二字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司法裁判的基本方式。“融入”意味着沿循释法说理的原有轨道,同时注入新的思想渊源。《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一脉相承,是在坚持《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既定思路的前提下,就如何在释法说理中阐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出建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的主要方式是精神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意见》第五、六条提出,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晰法律内涵,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结合《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可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是法官在确定个案的价值取向时应当参考的因素之一,最终选定的价值取向仍然需要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指引作用是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来体现。《意见》第九条规定,“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正确运用解释方法”,并明确提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与历史解释这四种方法的运用。事实上,释法说理的范围不只涉及规范的建构,也涉及事实的建构。建构规范的方法也不只有法律解释,还有法律推理、法的续造等。在建构事实的过程中,为什么采用或不采用某项证据,为什么依据特定证据建构起某项事实,为什么对某项事实做出特定的法律评价,这些都属于法律判断,都有较为成熟的法律方法可以运用,但最终都取决于价值观。
综上,《意见》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在贯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的灯塔作用,并就如何发挥灯塔作用给出了方向与方法的重要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