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诉讼服务现代化的中国叙事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高 薇
2021-03-14 08:45: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顺应社会发展潮流,顺应人民对司法的多元需求,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与诉讼服务相融合的发展路径,形成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思路。

  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互联网时代来临,法院必须回应新的社会需求,其纠纷疏导和纠纷解决功能也必然发生变化。而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使诉讼便利和便民更加可能,也为实现公平正义创造了客观条件。在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顺应社会发展潮流,顺应人民对司法的多元需求,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与诉讼服务相融合的发展路径,形成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思路。这一实践,不简单等同于“诉讼+互联网”、诉讼流程再造,而是整个司法制度对互联网社会的有效嵌入,是司法现代化的表现。我们可以从机制的顶层设计、具体实施效果以及制度的中国特色来观察和总结这种制度嵌入。

  这一过程首先源于一种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安排。人民法院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是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出发,进行的一种机制设计,目的是形成符合中国国情、满足人民期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开创人民法院化解纠纷和服务群众的全新局面。

  其次,是以纠纷为导向,从根源上去化解矛盾。不少论述认为,法院的司法改革和法院的诉讼在线化主要是为应对诉讼爆炸,解决人案矛盾的问题。这仅仅是问题的表象,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前的治理体系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院不能包打天下,在互联网环境下更是如此。诊断问题根源,推进诉源治理,是广义的互联网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一环,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放在最前端是重要的思路和举措。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探索有针对性的纠纷治理机制。如对于普惠金融潮流下出现的爆发式增长的金融案件,可以通过完善风险预防机制,利用社会征信系统去化解纠纷。

  同时,是将人、技术和平台予以整合。推进一站式建设,就是促进诉讼服务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让群众诉讼更加方便高效、公开透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推动诉讼服务“一网通办”、诉服运行“一网统管”,以信息化、智能化促进纠纷化解和诉讼服务质效的全面提升。

  目前,我国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已基本建成,具体表现在:第一,全国法院立体化、集约化、信息化诉讼服务中心100%建成。四级法院普遍具备立案、调解、庭审等主要诉讼业务在线办理能力。第二,法院解决纠纷效能明显提升。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前端)解决的纠纷达到较高比例,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第三,法院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更加明显,诉前成功调解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案件量稳步下降。这清晰地勾勒出中国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发展成就。

  现在,将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的实践放在世界法治发展的大图景中,我们还想知道,中国智慧诉讼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对世界互联网法治发展的贡献究竟是什么?

  第一,互联网和在线纠纷解决均诞生于西方,但它们在中国社会的土壤生根发芽后,融合进了中国正义体系。对于在线纠纷解决到底是什么,世界各国至今仍无法给出统一的回答,而中国一站式多元解纷的实践无疑走在世界前列。与西方理论和话语不同,中国的制度创新更多先来自于实践而非受困于演绎逻辑连贯性的理论。社会转型期间,后发展的中国无疑要比一般西方社会带有更多、更强烈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更加需要依赖成本低、效率高的多元的维护正义的做法。在中国的传统正义体系中,核心目的从来都是解决纠纷,尽可能做到诉讼的至少化、法庭判决和正式司法花费的最小化以及社会和谐的最大化。因此,在网络社会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也延续了我国传统正义理念,“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解纷”是其核心,调解在解决纠纷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按照西方观点,调解制度必须与诉讼相分离,调解只起到减轻法院负担的用途,不可与现代的正式法律体系相混淆。但我们从正义体系的整体和调解实践出发,就会看到中国正义体系所具备的优势:它不会如西方正义体系那样,将几乎所有的纠纷都推向必分胜负的二元对立框架之中。它采取的是一种过滤式的纠纷处理,先凭非正式和半正式调解来处理简单纠纷,既做到“息事宁人”的传统道德理念,也做到节省司法费用和负担的实际效果。正义体系整体绝不仅仅等于法庭审判,后者不过是维护正义的最后选择。这便是将源头治理放在前端,将司法审判放在后端的学理阐释。中国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既反映了中国社会的特性,也与人类命运共同体进入数字社会后追求正义的普遍愿景殊途同归,而其取得的巨大成就,则彰显了我国正义体系的制度优势。

  第二,中国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整体发展与完善,表明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方面出现了融合和联动的趋势。中国实践为世界提供了一幅较为完整的互联网时代的多元解纷制度样本。在中国在线纠纷解决制度中,既有自下而上发生的互联网平台的私人纠纷解决机制,也有自上而下推动的以法院为主体的多元解纷机制,而逐渐的,也将发生私人机制和司法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

  第三,法院是推动和参与改革的主体。这不单指法院承担着审判和纠纷解决的职能,也意味着法院在这一过程中肩负着推动全社会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任务。遵循这一思路,我国法院坚持把全民普法同一站式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在解决纠纷、服务群众过程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增强法治观念,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最后,总结世界各国近年来司法现代化和在线纠纷解决的发展可以看到,互联网时代的纠纷解决首先不是去抽象地追求更正义,而是努力减少非正义。案件繁简分流的目标一方面在于“减”和“分”,使大量简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化解,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最基本的纠纷解决渠道,减少非正义。繁案精审,就能够利用现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去实现实质性正义。当今,一个社会,无论通过哪种具体路径,只要能够顺应时代潮流,努力令网络社会中的每个个体享受到司法便利带来的福利,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就是一种成就和对世界法治发展的贡献。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