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原则,重新界定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根据行为的情节和性质不同,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体现了分级处遇的制度理念。针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采取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也随之变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问题,反映了一些新情况,亟须立法对之作出回应。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我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教育矫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原则。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理念,应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应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优先,提前干预,防止“小错”酿成“大错”,防止未成年人从不良行为发展到严重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家庭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港湾,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老师和终身老师。在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调查中,家庭结构不完整、父母养育方式失当、家庭成员影响等家庭因素居首要位置,因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责任首在家庭。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此条规定强调了家长的首要直接责任,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阻断中家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时,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家庭成员具有最优势的条件发现苗头,也具有最好的条件进行及时的制止、沟通、引导和教育。
学校要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力度。学校是教育的主体,处于学龄期的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我国校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这一方面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环境日益复杂,另一方面也反映学校在预防校园暴力和法治教育等方面教育功能的不足。本次立法修订突出了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教育职责,学校不仅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还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加强法治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突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理念。教育行政部门是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在本次立法修订工作中,突出强调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具体工作中引导学校、教育工作者建立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意识,并科学地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等行为。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减少甚至是杜绝校园暴力,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本次修订更加关注心理关爱和心理干预,要求教育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矫治措施中,也要注重心理干预与矫治措施。通过强化各方职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更加完善。
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于成年人的特点,因此,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和矫治也应根据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应对举措,以提高干预和矫治的效果。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科学分级,是实现精准化处遇的前提和基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法之初就建立了分级制度,规定不同情节的行为给予不同处分的应对举措。本次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新界定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根据行为的情节和性质不同,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进一步体现分级处遇的制度理念。
针对不良行为,应给予及时的干预和介入。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赌博等。相较于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具有明显的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特点,因此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教,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相应的管教措施。
针对严重不良行为,应给予必要的矫治教育。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规定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以及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针对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单独决定或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
本次修订删除了收容教养的规定,明确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突出强调以专门教育来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关于将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的决定,一种是依申请作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另一种是依职权作出,即未成年人实施特定行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社会参与,织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护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共青团体、司法、公安、社区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预防、矫治、再犯预防、回归社会环环相扣,由此方能形成一个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这一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学界持续跟进的关注和研究,久久为功,方显成效。只有全社会协同共进,持续发力,才能织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护网,共同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碧海蓝天。
(作者系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