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明确赋予司法警察对部分涉诉违法行为提起司法强制措施的权力。经前期试行后,该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保障正常审判执行秩序意义重大,同时也标志着司法警察从“被动履职”向“主动执法”的巨大跨越。
从司法警务工作现状来看,在该规定出台前,司法警察队伍在警务保障中相对缺乏执法依据,极大的制约了对妨害审判执行及法院办公秩序行为的处置效率,该规定的实施为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支撑。实际上,新规定的发布一方面为司法警察执法提供了制度支持,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司法警察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发生巨变,必将对司法警察队伍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截至目前,该规定前期试行期间及正式施行后均有司法制裁案例出现。面对该规定带来的新考验,司法警察队伍应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将办理司法制裁案件作为提升战斗力和保障力的阶梯,积极掌握和适应该规定,推动司法警务工作持续进步。
第一,应大力开展应用培训。当前,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对司法警察队伍而言属于新生事物,推行时间太短,应用能力不强的现象较为突出。司法制裁案件事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同时也直接展现着司法警察队伍的形象与素质,应坚决杜绝一切负面情况出现。为尽快提升司法警察队伍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能力,各级法院警队应大力开展应用培训。为司法制裁案件制作理论资料、教学视频、教学课件等材料,利用各类信息化渠道落实教培工作,各级法院警队应为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制定教学计划和方案,以课时的形式确保培训质效。上级法院警队可组织辖区警队司法警察进行集中统一授课,采用制作题库和试卷用于测评,在实战化训练中加入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科目,与公安机关等单位进行交流探讨等方式,推动司法警察队伍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水平不断上升。各级法院警队可充分利用现有的警务教学资源和平台,将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相关内容融入教学体系并固定为必修课程。为严保司法制裁案件办案质量,上级法院警队应严格督导和检查下级警队的办案情况,及时做出指导意见。从未来考虑,人民法院应不断丰富和充实办理司法制裁类案件的教学资源,争取在短时间内补齐短板和差距,以高效的培训体系和一流的教学硬件相结合,夯实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基础。
第二,应着力积累实践经验。在强化教学培训的基础上,时间经验的积累十分关键。该规定虽然明确赋予了司法警察相应的执法权力,但现实中妨害审判执行的各类行为十分复杂,其危害程度和违法后果差异较大。如何准确理解规定精髓,相对精准的把握执法尺度并非易事,需要司法警察队伍长期大量的摸索和积累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各级法院警队应专门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每起司法制裁案件的处理情况。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研判,及时梳理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各种情形,提炼出执法难点与要点,对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科学论证,为优化和改进案件办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上级法院警队应及时接收下级警队的情况反馈及意见建议,全力化解办理司法制裁案件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级法院警队可着重培养出一批业务知识精湛、执法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办案骨干,在保障司法制裁案件办理质量的前提下带动其他司法警察执法能力上升。司法警察队伍可将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单独列为考核项目,辅以严格的测评指标和奖惩规章,督促警队和司法警察个人高度重视办案工作,严守案件质量底线。各级法院警队可对司法制裁类案件进行交叉检查和评比,以奖优罚劣的方式促进警队办案水平攀升。为公正高效处理司法制裁案件积累宝贵的一线经验。
第三,应努力做好配套措施。为使司法制裁类案件收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打击和震慑妨害审判执行工作的行为。司法警察队伍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应努力做好配套举措,充分挖掘和拓展办案工作蕴藏的价值。首先,各级法院警队在司法制裁案件的办理中应高度注重执法规范,坚持全程录音录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对司法制裁类案件应利用法院自有渠道及社会媒介及时公开发布,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司法警察办案中摄录的音视频在严格遵守相关审核规定的前提下可用于法治宣传、新闻报道、内部教学等事宜,为人民法院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其次,以办理司法制裁类案件为契机,司法警察队伍可进一步提高警务信息化水平。在借鉴公安机关成果的基础上,探索研发司法警察执法办案系统,实现司法警察执法流程化和信息化。对包括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在内的警务工作实行平台化运行,将各类案件处理情况、相关法律文书、执法视频资料、办案审批审核等环节全部录入系统以便于监管。以功能全面,实用性强的执法办案信息平台助推司法警察执法效能。最后则是健全监督体系,除接受法院系统内部监管外,司法制裁案件办理情况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法院警队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配合法院相关部门做好解释说明等工作,认真听取各方诉求与意见建议。努力在每一起司法制裁案件中彰显法治精神!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