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2020年3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家门口敲门,要求王先生、李女士缴纳物业费,王先生因正在教育儿子小王没有开门。工作人员走后,王先生到小王房间帮其找登录密码,从房间出来后发现小王不见了。王先生乘电梯下楼,在住宅的公共楼道窗口地面树下发现小王,小王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王先生、李女士将物业公司、住房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原告王先生、李女士诉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用突然袭击方式敲门催收物业费且态度粗暴,给在家里很长一段时间的未成年人心理带来刺激和压力,小王受到言语刺激才从家中开门出去而发生不幸。此外,开发商交付物业的楼道窗户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筑规范,导致小王坠楼。因此,小王坠楼死亡与物业公司的暴力催缴行为、开发商的不规范建设行为有因果关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工作人员在催缴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激行为,与死者的坠亡没有因果关系,其对死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辩称,涉案房屋整栋楼房经有资质的设计公司设计,完工后通过五方验收,符合国家的建筑规范,对于小王的坠楼不存在过错,与本案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李女士欠费不予缴纳,物业公司上门催收是合法收费行为。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涉案整栋楼房经过规划设计、严格评审、五方验收,涉案楼道的窗户高度符合国家标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费,王先生、李女士并没有开门,工作人员离开后小王才开门外出,小王的外出与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没有关联。从公共通道的窗口来看,只有主动攀爬的行为才能造成坠落的可能,是死者本身的行为导致其坠落。小王已经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死亡主要是王先生、李女士监护不力造成。因此,物业公司、开发商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均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李女士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王先生、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