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老人郭某某在小区内骑车撞倒一名男童。同住小区的孙某扶起男童,联系了男童的母亲,并要求郭某某等待男童家长。此时,郭某某反而声称是男童撞了自己,自己有事要先走。在孙某阻拦郭某某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郭某某因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孙某及小区物业被郭某某亲属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孙某的阻拦方式在正常限度内,不具有违法行为,与郭某某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没有过错。最终,法院驳回了郭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角度说,这是一起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案情中的几点细节一经披露,立即引发了舆论的广泛担忧:肇事老人、企图“逃逸”、见义勇为、家属指责。人们在担心,法院裁判会不会不重是非,只重衡平,会不会不问过程、只问结果?平心而论,如果最终得来的是“盲眼”的正义,无疑将是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沉重一击。
尽管舆论担忧可以理解,但最终的裁判结果表明,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地坚持了依法裁判,并对社会关切保持了应有的敏感性。宣判后,当地法院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中,对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解释,并特别明确了这份判决想要传达的信息: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这样的结果,令社会足感欣慰。一方面,这充分说明我们的司法裁判早已摆脱“维稳思维”的纠缠。决定案件走向的,不是息事宁人的“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而听取舆情意见也不等于屈从于舆论压力。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了公平正义不是以“稳”为轴心、随着风力来回震荡的钟摆。
更重要的是,依法得出符合社会期待的裁判结果,说明了我们拥有一个健康公道的法律体系。作为公民,我们渴望司法裁决印证公平感,充盈“正能量”。但是,抚平社会焦虑从不靠讨好和迁就,牺牲正义便绝对无法维护正义。没人乐见裁判成为一时风尚的“应声虫”。这正是这起案件最大的可贵之处: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得出了与主流价值观相同的结论。这充分说明,由成文法确定,司法施行的法律之治,与平常百姓日用不竭、须臾不离的道德之治,殊途同归。这充分说明,法治中国鼓励我们做中国好人,这人间,正值得。
本案具有振奋人心的力量,但我们倒也不必过度夸张它的地位。因为在中国,这种德法交融的趋势并无转折,而是早已展开。在杭州莫焕晶案中,一份严肃的死刑判决给恶行以报偿、给善良以力量;在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司法给挺身而出者勇气,才是符合法治的“公平原则”;在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中,这样的法律精神随着裁判愈发巩固:为保护别人、保护自己而迎战犯罪,没有错。
也许,真正让社会感到欣慰的,是如本案一样的判决已成常态。在身处危难时,我们相信自己能等来援手,因为法律就在我们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