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杨某等7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一案进行终审宣判,分别判处7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安徽高院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以来审结的首起刑事案件。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张某通过网络分别认识王某、邱某,得知王某对外销售非法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装材料及邱某需要非法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装材料后,从陕西西安前往安徽合肥,着手从事销售非法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装材料。2019年4月至9月,张某等人先后向邱某等人销售400套4瓶装假口子窖白酒包装材料、800套假冒古井贡酒全套包装材料、50套假冒口子窖包装材料以及散装白酒。张某向邱某、蒋某二人传授如何使用设备将散装白酒和包装材料制作成假口子窖白酒,再进行封装、成箱等。随后邱某、蒋某开始用张某传授的方法制作假酒对外销售。杨某从邱某等人处分别购买假冒口子窖白酒和假冒古井贡酒后,以每箱18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卢某等人,卢某又转售他人。
一审法院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张某、杨某、邱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杨某、邱某、卢某、王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等理由,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安徽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数额为147185元;上诉人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为50540元;上诉人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数额为110157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原判判处杨某、邱某、卢某罚金过高,应当予以纠正。对于王某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数量49200件,属于情节严重。原审判决对其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已认定并在量刑时考虑。对王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张某、梁某、王某、蒋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及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物部分。上诉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上诉人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上诉人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