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的协议不被认可

江苏宜兴法院支持父母撤销赠与儿子房产诉求
2020-12-07 09:13: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盛熹 尹昳 何逸
 

  上图:庭审现场。

  上图:原告向法官赠送锦旗。

  开栏的话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果切实转化为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强大动力,必须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始终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案件处理效果。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以案释法,以公正裁判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为此,本版特开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纵览》栏目,以飨读者。

  导读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范围小、水平低,当老人把房产赠与儿女后,儿女对老人不再关心,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丁蜀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父母与子女签订的附义务赠与协议。本案的判决,在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学理价值和社会意义,也体现了法官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老房拆迁签订赠房养老协议

  纪大爷在宜兴市丁蜀镇某村有一套老房子。2010年,老房子周边道路扩建,统一拆迁,纪大爷因此置换到某安置小区两套房屋及车库。考虑到未来的养老问题,同年7月22日,纪大爷、陈大妈夫妇共同和儿子小纪签订住房、养老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及车库产权归小纪所有,小纪将其中一套房屋及车库简单装修后给纪大爷、陈大妈居住至终老。此外,小纪帮纪大爷偿还债务1万元,每年支付老两口养老金1.2万元。协议签订后,纪大爷、陈大妈如期住进新房,小纪也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支付赡养费。

  矛盾缘起于另外一桩拆迁纠纷。纪大爷在当初退伍之后,承包了村委会4间房屋开办实业公司,后村委会搬迁,要将房屋拍卖。小纪拍下4间房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开办小纪超市对外营业,纪大爷、陈大妈则一起在超市内帮忙。2013年10月,小纪经营的超市遇到征地拆迁,拆迁面积达1406平方米,小纪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纪大爷认为,超市拆迁款中应有自己的一份,但小纪却不这么认为。自此后,小纪和父母之间因超市拆迁产生矛盾,继而发展到对簿公堂。

  纪大爷、陈大妈于2015年1月12日、2016年5月25日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小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经法院判决后,两案均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小纪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被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将分期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但是,纪大爷、陈大妈的赡养问题并没有因此解决。其后,纪大爷与小纪因2018年医疗费及2019年上半年医疗费的给付问题再次产生纠纷,纪大爷、陈大妈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7月12日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

  万般无奈父母诉儿子撤销赠房

  目前,纪大爷身患癌症,陈大妈也因年事已高需终身就医。原本应享天伦之乐的两位老人,却奔波在家庭和法庭之间。无奈之下,纪大爷、陈大妈第五次起诉小纪,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中两套房屋及车库的产权归小纪所有的条款。待小纪返还房屋及车库后,老夫妻打算以房养老。

  宜兴法院丁蜀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实地走访了解案情,考虑到这个案件缘起赡养,但又与常规的赡养纠纷有所不同,丁蜀法庭决定前往纪大爷所在村进行巡回审理,周边百余名群众在家门口旁听了庭审。

  2019年10月16日,在丁蜀镇潜洛村文化广场上,来自周边的百余名群众在家门口参加了这起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小纪提出三点异议,一是原老房子并非纪大爷、陈大妈的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造房子时他已13岁左右,也出人出力了,应享有一定份额。1992年,他与父母进行了分家,他和妻子居住在东面,父母住在西面。后房屋拆迁,拆迁所得的新房也由其进行修缮、装修,基于该事实,他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二是他一直在履行赡养义务,为纪大爷支付医疗费、赡养费且数目巨大。三是涉案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并非赠与,而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而且,纪大爷、陈大妈主张撤销条款的撤销权也因经过1年的期限而消灭。

  纪大爷、陈大妈则提出不同看法。他们表示,拆迁老房由纪大爷一手建造,小纪并未实际参与,且产权证登记在纪大爷名下,应为纪大爷、陈大妈共同所有。2010年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纪大爷、陈大妈为解决养老问题而签订的,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2015年纪大爷身患癌症,小纪拒不支付医疗费,也未前往探望,甚至还在医院闹事,其心灰意冷之下才想要撤销赠与。现合同中约定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到小纪名下,事实上该赠与行为尚未完成。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一锤定音法院支持撤销赠与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纪大爷、陈大妈也曾表示只要小纪按照赠与协议按时履行赡养义务,其同意撤诉,但小纪坚持了降低赡养费的要求。其间,小纪主动提出愿意按约履行赡养义务,但纪大爷、陈大妈已不再信任儿子的承诺,坚决要求撤销赠与、以房养老,调解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纪大爷、陈大妈以赠与房产的形式换取儿子的养老送终的目的,作为子女的小纪,不论是出于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或是基于协议中的养老条款,还是出于基本道德义务,都应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纪大爷、陈大妈均身患疾病,不仅需要子女物质上的支持,也需要一个平和、温暖的家庭环境,而小纪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给两位老人的心理造成巨大的精神负担。因此,小纪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纪大爷、陈大妈有权撤销赠与。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纪大爷、陈大妈的诉讼请求,撤销纪大爷、陈大妈与小纪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第一条中“小纪得拆迁补偿所有住宅,产权均归小纪所有”的条款;小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纪大爷、陈大妈返还坐落于该安置小区的另一套房屋及汽车车库。

  小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3月2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小纪始终未履行义务。目前,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裁判解析

  本案三个争议焦点的认定

  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法院首先认定了关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应当结合权属证明及建造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纪大爷的老房子是纪大爷、陈大妈于1983年婚后建造,且房屋产权登记在纪大爷名下,小纪此时年纪尚幼,无法参与建造;虽然父子均陈述曾于1992年分家,但仅限于分开吃住,未另立房产证及另申请宅基地,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小纪称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小纪在婚后不久也搬离了老房子并将户口迁出该村。综上,可确认纪大爷、陈大妈系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当该房屋被拆迁,纪大爷、陈大妈同时也是拆迁利益的享有者,即拆迁新得的两套房屋、两个车库的实际权利人。

  第二,关于“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虽然“住房、养老协议”中未出现“赠与”“转让”字样,但纪大爷、陈大妈同意将原本由其夫妇共有的房屋划归小纪所有,符合赠与的本意。从双方签订的条款看,双方约定纪大爷、陈大妈赠与房产权利的同时也为小纪设定了义务,其中有些义务系法定义务,比如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有些义务系约定义务,比如还债、装修房屋等。故该协议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三,关于纪大爷、陈大妈是否有权撤销的问题。纪大爷、陈大妈将涉案房屋赠与小纪,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子女更多照顾,安享晚年。但小纪自2015年起就拒不履行赡养、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导致多次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在执行程序中仍拒绝支付,导致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小纪主观上没有照料、慰藉老人的意识,客观上也未主动承担起赡养的责任,该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小纪称该撤销行为已经超过了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但因赠与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到小纪名下,事实上该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故纪大爷、陈大妈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专家点评

  准确适用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彭诚信

  本案涉及赡养义务不履行与赠与合同撤销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学理价值和社会意义。

  纪大爷、陈大妈与自己的子女小纪签订“住房养老协议”,约定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及车库产权归小纪所有,小纪需要将其中一套房屋及车库简单装修后给纪大爷、陈大妈居住至终老。协议同时约定,小纪需要帮助父母偿还1万元的外债,并需每年支付给两老养老金1.2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由于小纪多次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纪大爷、陈大妈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从学理角度而言,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系争“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认定;二是协议的撤销问题。

  首先,关于本案“住房养老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法院并未拘泥于当事人协议的名称及用语,而是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出发,认为纪大爷夫妻有意将系争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小纪所有,因此将其认定为赠与协议。同时,由于协议中有关于小纪赡养义务(法定义务)和偿债义务(约定义务)的约定,法院进一步将其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值得肯定。

  其次是关于“住房养老协议”的撤销问题。对于赠与合同,我国民法规定两项撤销权。第一项撤销权规定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旨在赋予赠与人在权利移转之前的任意撤销权,避免其由于仓促草率行事致使自身利益受损。此项撤销权原则上适用于一切赠与合同,只有办理公证的赠与,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

  第二项撤销权旨在惩罚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列举了三类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因上述情形导致赠与合同撤销的,撤销权人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该期间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开始计算。小纪正是基于此点,抗辩称纪大爷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时已过1年的法定除斥期间。但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已交付小纪居住使用,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即纪大爷夫妻依然保有房屋的所有权。基于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允许纪大爷撤销赠与协议。该撤销权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皆可行使,自无除斥期间适用的余地。

  本案法官正确适用法理,合理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有关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并最终实现了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值得肯定。

  编后:

  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知跪乳。“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提倡孝老爱亲。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不如意的事。赡养案件虽然是普通家事纠纷,但也会成为社会风向标。如果个案处理不佳,在一定区域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依法公正处理好个案用公正的司法判决回应社会的道德提问,及时制止赡养领域的道德滑坡,一定程度上能够进一步引导社会尽孝行善风气兴盛。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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