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两起盗窃案的思考
2020-11-20 08:51: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3月,我被江西省德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德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经培训后,通过随机抽取参加了一些案件的审理。其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参审的两起盗窃案件。这两起案件有个共同的特点:被告人都是累犯,分别是第五次和第四次犯罪,且都是上次刑满释放后不久又重新犯罪。实践中,很多犯盗窃罪的罪犯都因犯同类罪行而受过多次刑事处罚,某监狱课题组发表的《关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报告》显示,在诸多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犯罪类型中,盗窃犯罪比例居首。这引起了我的思考。

  一、原因分析

  通过这两起盗窃案庭审调查、被告人陈述和详细了解案情,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被告人年轻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这是主要原因。两名被告人初犯时年龄较小(分别是18岁、19岁),文化程度都比较低(一个小学,一个初中),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自认为偷点东西不费力来钱快,即使被抓了也不会出大事。

  2.刑满释放后难以融入社会和家庭,存在“破罐破摔”思想。 一方面他们曾多次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因与社会脱节太久,另一方面文化程度低又无一技之长,自身社会适应能力较差,无法在短时间内重新适应社会环境和生活节奏。

  3.在刑释人员的衔接、监督、帮助和扶持方面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加之容易受到社会歧视,使得刑释人员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被告人远离原来的户籍地或居住地,也导致帮教工作脱节,为重新犯罪埋下隐患。

  二、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基础文化知识教育。重点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推广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劳动能力。教育要从“小”抓起,让公民从小就有“做贼可耻”的朴素观念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进而逐步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是妥善安置、帮管结合,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要强化安置帮教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监督管理工作不能“一送了之、一接了之”,要做好衔接,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建立科学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如,安排专人一对一帮教服务,建立定时走访制度和安置帮教工作督查考核奖惩制度等。同时,帮教工作人员和刑释人员的家庭成员要在生活和精神上及时给予关心、尊重、信任。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重新犯罪率较高的刑释人员群体,特别是盗窃类刑释人员,当地公安、司法、乡镇、村(社区)等单位、部门应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建立跟踪调查系统,加强对盗窃类刑释人员的动态跟踪管理,形成帮教、跟踪和预防紧密结合的良性循环。

  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助力安置帮教措施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方面加大资金投入,使基层乡镇政府和村(社区)有钱办事,将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如,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临时救助,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购买公益岗位,鼓励奖励企业设立专门岗位安置等;投入一定的财力保障乡镇政府和村(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方面人力物力的正常运转。

  以上是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一些思考,在履行公民义务的同时,我也收获很多,相信法治中国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一定会早日实现!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胡循托)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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