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周岁入室盗窃 涉案数额巨大罪不容赦
2013-09-17 14:12:06
中国法院网讯 (阮仕琴) 作案时虽未满18周岁,但系多次入室盗窃且涉案数额巨大,故不适用缓刑。9月16日,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李林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林生于1995年6月23日。2012年2月1日至12月15日间,李林窜至县城关镇、平梁镇,采取撬门、翻院墙、爬窗子等方法,先后进入吴某、刘某等9户村民室内,盗窃他人现金6.9万余元和价值1.1万元的黄金首饰以及手机、香烟等物品,盗窃赃款赃物大部分被其挥霍,多被害人损失财物未能退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现金6.9元和价值1.1元的黄金首饰以及其他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林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入室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李林盗窃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多被害人损失财物未能退赔, 判处缓刑可能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不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李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成长经历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李林生于1995年6月23日。2012年2月1日至12月15日间,李林窜至县城关镇、平梁镇,采取撬门、翻院墙、爬窗子等方法,先后进入吴某、刘某等9户村民室内,盗窃他人现金6.9万余元和价值1.1万元的黄金首饰以及手机、香烟等物品,盗窃赃款赃物大部分被其挥霍,多被害人损失财物未能退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现金6.9元和价值1.1元的黄金首饰以及其他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林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入室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李林盗窃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多被害人损失财物未能退赔, 判处缓刑可能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不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李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成长经历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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