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配好友家钥匙入户盗窃 女子一审获刑六个月
2014-09-01 16:53: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刘倩
罗某因一时贪念,打起了盗窃好友家财物的主意。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罗某来到朋友莫某的租住屋内玩耍,在玩耍过程中,罗某偷拿了莫某的房门钥匙,并利用外出买菜之际偷配了一把。饭后二人一起出门便分开了,见莫某已走远,下午三点左右,罗某利用配好的钥匙开门进入莫某的租住屋内,偷走莫某现金1000元、一块金镶玉、一串手链、一块手表和六套衣服。案发后,被盗金镶玉、手链、手表和衣服被追回并返还莫某。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被盗赃物被部分追回并返还给了莫某,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罗某来到朋友莫某的租住屋内玩耍,在玩耍过程中,罗某偷拿了莫某的房门钥匙,并利用外出买菜之际偷配了一把。饭后二人一起出门便分开了,见莫某已走远,下午三点左右,罗某利用配好的钥匙开门进入莫某的租住屋内,偷走莫某现金1000元、一块金镶玉、一串手链、一块手表和六套衣服。案发后,被盗金镶玉、手链、手表和衣服被追回并返还莫某。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被盗赃物被部分追回并返还给了莫某,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夏怡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