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是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理念、审判规则和审判团队在内的环境资源审判“五位一体”专门化体系的前提,是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和指导下,各地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呈现出“高级法院普遍设立、中基层法院按需设立”的发展态势,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与此同时,中基层法院专门机构建设不平衡的现象客观存在,导致主业不聚焦、重点不突出、特色不鲜明。面对环境资源审判新形势新任务,笔者认为可以以专门机构建设为突破口,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当前,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有三个方面契机:
一是有政策依据。相关部门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已作出一系列部署,如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这些文件的制定出台,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科学指导。
二是有现实需要。环境资源审判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涉及实体法、程序法等领域,具有复合性、专业技术性等特点,决定了环境资源审判应该走专门化发展道路,才能准确把握案件特点和规律、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特别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扩散蔓延,人民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建设专门审判机构,培养专业化审判队伍,才能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推动构建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不断增强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三是有实践基础。基于环境资源案件特点,该领域案件多由中基层法院管辖审理。近年来,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和人民法庭建设等改革举措,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打下了基础。就内设机构改革而言,大部制合署办公和扁平化管理,整合盘活了审判资源,为实施“二合一”、“三合一”审理模式创造了条件。就人民法庭建设而言,通过优化布局、完善功能,有利于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另从媒体报道情况看,一些地方在专门机构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建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探索流域集中管辖等,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抓手、有平台,值得肯定。
当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要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出发,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机构。另一方面,要聚焦环境资源审判主业,避免简单地“发文件、挂牌子”,设立专门机构要同时明确案件管辖审理范围,配齐配强审判力量,确保把主要精力集中于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防止工作流于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