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团伙偷越国境,在中缅边境的缅甸境内组成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针对我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某等36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部分被告人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华、钟某琳、廖某钦(均在逃)等人,专门针对中国大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夏某等人在临近中缅边境的缅甸境内组成一个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人员众多、实施犯罪小组众多、组织架构清晰(主要分老板、股东、财务、管理员、组长、拉手、枪手、文员及内地取款手等)、分工明确、内部管理严格,以提供贷款为诱饵,利用自行开发的“安享贷”“高领贷”“好易贷”等虚假贷款APP,先由“拉手”拨打由“财务”非法获取的公民电话号码,联系有贷款需要的被害人,让被害人加“文员”事先准备好的“枪手”的QQ号,再由“枪手”用犯罪集团提供的工作电脑或作案手机,按预先备好的诈骗脚本与被害人联系,引诱被害人下载上述APP,填写个人信息及贷款金额,然后以被害人的贷款已获批准,但需交贷款金额6%的包装费到指定账户为由实施诈骗,当被害人发现不能收到所贷款项时,又以需要对流水、刷征信等为由继续让被害人交钱。
除了实施诈骗的小组,该犯罪集团还有专门负责取款的小组。2019年3月开始,犯罪嫌疑人林某、叶某学、刘某祥(均在逃)成立专门为犯罪集团取款的组织,纠集被告人唐某福、向某等人,再由唐某福、向某纠集人员充当取款手,流窜于湖北、湖南、重庆、福建等地,持他人银行卡大量存取款并提供银行卡给该组织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该取款团伙每日取款十几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越国境至境外,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向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36名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