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鲍小渊等30人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鲍小渊有期徒刑二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范春平、余栋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鲍小渊自1989年从其原籍淳安县转到拱墅区后,长期在上塘镇皋亭坝一带以做油漆为业,先后网罗吴爱国、鲍君芳、王文平、詹伟庭等淳安县籍宗族老乡、刑满释放人员及当地闲散人员,在皋亭坝一带恶名渐起。2005年初,鲍小渊发现杭州市拱墅区皋亭坝一带的废旧布条交易市场有利可图,指令团伙成员注册了一家废品收购点,以“挂靠费”名义强行收取保护费,安排“手下”分别负责威胁恐吓、巡逻监管、开票收费等,非法控制该交易市场长达2年多,从中攫取巨额非法利益。自此建立起以鲍小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年起,鲍小渊瞄准淳安县发展契机,将黑社会组织势力扩张到其淳安老家,违法犯罪目标也从土方业务扩展到土建、绿化、市政等多个工程领域。
多年来,该组织盘踞拱墅、淳安两地,目无法纪、肆意妄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赌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52起犯罪活动,造成多人受轻伤或轻微伤,多个工程延期等严重后果,并拉拢工程项目负责人、村干部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通过送现金、金条及其他贵重物品等手段,为该组织搭建“保护伞”,从而顺利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鲍小渊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期间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鲍红日、范春平、余栋、王红娟4人系骨干成员,被告人吴爱国、张志全等13人系积极参加者,其余12人系其他参加者,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